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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济宁兖州城投债权4、5号

政信投资 2022年07月20日 16:39 179 政信基金网

2022济宁兖州城投债权4、5号(每周二、周五成立) 规模 1.5亿
期限 12/24个月
收益 12个月:  10万-50万-100万-300万以上  8.6%-8.8%-9.0%-9.3%
24个月:  10万-50万-100万-300万以上  8.8%-9.0%-9.3%-9.6%
付息方式 季度付息;  3/6/9/12月10日
资金用途 用于兖州工业园区中欧合作产业园智能制造工厂项目(该项目已备案)
发行方 济宁市XX区惠民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兖州区财政局100%控股,  主体评级AA+, 总资产475亿)
担保方 济宁市XX区融通投资有限公司  (兖州区国资局100%控股,  主体评级AA)
抵质押 发行方提供对济宁市兖州区惠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2亿元应收账款质押

一,  超强融资主体:
济宁市XX区惠民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兖州区财政局100%控股。截至2021年9月30日,  公司合并资产总额475亿元,  资产负债率54%。公司下属10个全资子公司,   4个控股公司,  14个参股公司。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公司和中证鹏元资信公司评级,  主体信用等级为AA+。
公司运行规范,  资产结构优良,  现金流充裕,  发展后劲强大,  在兖州百家企业缴纳地方税收收入排行榜中列前5名,  是目前山东省内为数不多运作优良的大型县级城投公司。
在兖州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  惠民XX公司资产结构得到不断优化充实,  企业运营情况良好,  受到众多金融机构的青睐,  通过银行贷款、信托、  融资租赁、资管计划、  PPN、  中期票据、城投债、公司债、  收益债等方式和金融工具,  获得大量的资金支持。通过国家发改委,  发行“2009、  2011、2013”三期城投债和一期小微债;  通过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发行八期PPN、九期中期票据;  通过上交所,  发行四期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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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实施细则最新汇总】

  最近营改增成为城内热议的话题,营改增从制度上解决营业税制下“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增值税税制下的“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税制更科学、更合理、更符合国际惯例。接下来卡宝宝小编将详细为大家介绍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营改增实施细则第二章:   征税范围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改增实施细则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改增实施细则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十七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二十二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   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三十八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营改增实施细则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四十七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 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 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营改增实施细则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实施细则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五十一条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行为,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第五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希望小编以上的总结能帮助对“营改增细则”不是很了解的蛙友们。更多相关信息,请实时关注卡宝宝网。网站汇聚了海量资讯,欢迎您的分享讨论。

湖南金交中心理财产品存瑕疵:合同纠纷案高发,332万存款被冻结
  湘江金融圈消息: 最近,诺亚财富34亿私募基金踩雷“承兴国际” ,成为2019年度国内金融市场的“黑天鹅事件”。这让人们开始重新审视金融机构的风控盲点与漏洞。如果金融机构将存在瑕疵的融资产品发售给理财客户,其风控能力必然是值得质疑的。   2019年6月27日,湖南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简称:湖南金交中心)挂牌发行了今年首款理财产品项目收益凭证“建发伟业2019”1号。湘潭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伟业”)以其水泥购销合同项目向该中心申请发行800万额度的理财产品,并很快被客户认购一空。   但让人蹊跷的是,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近年这家“建发伟业”公司涉及“买卖合同纠纷”的案由就高达22起。就在该理财产品发售日的前9天,建发伟业因买卖合同纠纷被法院冻结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买卖合同纠纷案高发,名下332万存款被冻结,建发伟业还能以水泥购销合同在湖南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行800万额度融资产品,“建发伟业2019”1号的理财风险究竟是高是低呢?   据湖南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介绍,项目收益凭证“建发伟业2019”1号产品是由湘潭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以其依法享有的融资项目向湖南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申请发行的,约定在产品到期后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的项目收益凭证产品。   该产品项下的融资项目是依法用于湘潭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水泥购销合同项目。为确保到期本息兑付,由担保实力较强的国资担保公司湖南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该产品的还本付息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据产品资料显示,项目收益凭证“建发伟业2019”1号共有4期产品,产品期限为92天、183天、268天、360天,对应发行利率分别为6.1%、6.5%、6.9%、7.3%,起购金额均为30万元。湖南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认为,该产品属于“较低风险,适合保守型个人客户购买”。   在其产品说明书中,湖南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风险因素提示中指出:“发行人资信状况良好,未曾发生任何严重违约。”该产品的风控措施为担保措施:由湖南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给该产品本息兑付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产品本息兑付的第一还款来源为“发行人的日常经营销售回款”。   据了解,湘潭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成立于2006年1月11日,注册资金1200万,实缴资本1200万。法定代表人谢焱,该公司主营业务为混凝土搅拌的生产、销售;建筑装饰材料(不含硅酮胶);水暖器材的销售;机械设备的租赁。早在2015年,建发伟业还因超标排污,被环保部门罚款70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近年建发伟业公司涉及“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诉讼就高达22起,其中反映出混凝土企业的销售回款不易。比如,2018年12月,黄河、粟穗穗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建发公司就曾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49万元及利息。   2019年6月18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湘潭比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湘潭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显示,申请人湘潭比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最终法院判决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湖南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是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设立的综合性金融资产交易平台,隶属于湖南财信金融控股集团,业务受省政府金融办的指导与监管。湖南金交中心主要承担为省内实体经济提供融资产品服务和金融服务方式创新的职能。此前,湖南金交中心曾发售过多期项目收益凭证类的融资性理财产品,目前到期产品均成功兑付本息。


2022济宁兖州城投债权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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