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2023债权项目01(2021年延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文目录一览:
- 1、企业所得税有哪些?
- 2、合肥与廊坊哪更好一些?
- 3、求公共设施建设对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有什么重要意义?200字左右
- 4、升格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哪些好处
- 5、对国家级开发区,我国都出台了哪些重要政策
- 6、周村刘长民是哪里人
企业所得税有哪些?
问题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包含哪些内容?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攻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问题二: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
发布时间: 2007-11-09 16:37:11 字体:【大 中 小】
(1)基本规定
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
1、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2、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4、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5、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6、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
1、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2、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
(2)连锁经营汇总纳税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
问题三:所得税包括哪些税? 1、增值税是价外税,是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下的三级科目核算,不纳入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核算系列。
2、企业所得税是按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的利润)计算缴纳的。
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业务成本-主营业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3、适用税率问题: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的利润)在3万元以内的适用18%,在3万元至10万元的适用27%,在10万元以上的适用33%。
问题四:企业所得税有什么税收优惠? 个人观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
问题五:哪些可以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条例原则规定了两项减免税优惠:
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 *** 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
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对税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具体减免政策: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唬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导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 *** 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 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 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暂免征收所得税。
9、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问题六:企业所得税是什么?有哪些组成? 1、企业所得税是国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征收的一种税收。
2、企业所得税是依据企业的收入总额抵减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后的税前利润为基数,以一定的税率计算的税金。
3、耽算公式如下:
应交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
问题七:企业所得税有哪些可以减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所列举的产业和项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
问题八:企业所得税时收入总额都包括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 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 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问题九:企业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国税函〔2009〕3号明确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 *** 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十: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哪些 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
(一)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
基金
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包括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投资等形式兴办)的预算内,外的国有企业(包括境内,境外所得)的所得税.
(二)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企业的所得税.
(三)军队(包括武警部队)所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
合肥与廊坊哪更好一些?
当然是合肥了,廊坊还是稍逊一筹的。你不应该道听图说,应该客观的去了解。要知道,合肥现在发展的相当不错,尤其是中部崛起的这几年。实事求是的说,和合肥相比廊坊不适合发展;如果从长远看,其发展潜力更没有合肥大。
于2.25再次补充说明:“挂在心上”,你的话才是真的不客观!既然你喜欢摆资料,我也给你一些资料:
合肥,安徽省省会,位于中国中部(北纬32°、东经117°),长江淮河之间、巢湖之滨,通过南淝河通江达海,具有承东启西、接连中原、贯通南北的重要区位优势。
合肥是一座有2000多年历史的古城,素以“三国故地、包拯家乡”而闻名海内外。自东汉末以来,合肥数为州郡治所,一直是江淮地区重要的行政中心和军事重镇。
“合肥”之名,最早出现在大文学家、史学家司马迁的《史记.货殖列传》中:“合肥受南北潮,皮革、鲍、木输会也”。秦汉之交,合肥正式建立“合肥县”,属九江郡。东汉刘秀升合肥为侯国,三国时为扬州治所。明清时为庐州府治,故又别称为“庐州”。合肥解放后由县设市,三年后安徽省人民政府正式成立,驻合肥市。
合肥市辖瑶海、庐阳、蜀山、包河4区和肥东、肥西、长丰3县,并赋予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试验区市级管理权限。全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7029.48平方公里,其中巢湖水面面积233.4平方公里;市区总面积838.52平方公里,其中巢湖水面面积72.93平方公里,新增南岗镇面积91.95平方公里,新增烟墩乡面积106.78平方公里,市区建成区面积为224平方公里。
合肥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全年气候特点是:四季分明,气候温和,雨量适中,春温多变,秋高气爽,梅雨显著,夏雨集中。年平均气温15.7度,降雨量近1000毫米,日照2100多个小时。
全市常住人口中,汉族人口为459.55万人,占常住人口的99.31%;各少数民族人口为3.18万人,占常住人口的0.69%。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了34.48万人,增长了8.11%;各少数民族人口减少了0.14万人。
改革开放以来,合肥市经济社会发展步入了快车道,GDP连续20多年保持在两位数以上增长,综合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经济总量和人均水平跨上新台阶。经初步核算,去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853.57亿元,增长16.9%;全年全社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495.27亿元,比上年增长36.4%;财政收入达到130.88亿元,同比增长24.2%,其中地方财政收入为57.64亿元,增长28.3%;全年实现海关进出口总额41.83亿美元,同比增长19.2%,其中,出口27.94亿美元,增长27.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684元,增长12.5%;农民人均纯收入3207元,增长11%。
合肥都市圈:
合肥都市圈基本圈层半径为100公里,引领并形成皖中一体化发展格局,有效地带动全省经济发展。到2020年,合肥市将成为宁郑汉之间最大的区域经济中心。
“141”城市发展框架:
大力改造核心主城区,并在老城区的东、西南、西、北方向建设四个城市副中心,沿巢湖逐步建设一个生态型、现代化的滨湖新区。滨湖新区位于合肥主城区东南部,南依巢湖,规划总用地面积约190平方公里,核心功能是行政中心、商务文化会展中心、省级休闲旅游基地、综合居住新区。
“十一五”发展前景:
“十一五”时期,合肥将以做大经济总量、增强综合实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主线,以壮大工业经济、强化县域经济为突破口,以加快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为着力点,推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逐步把合肥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现代服务业基地和独具魅力的现代化滨湖城市,在安徽崛起中勇当先锋、中部崛起中争先进位。总体目标是:到“十一五”末,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确保1900亿元,年均增长15.5%,力争达到2100亿元,年均增长18%;全市人均生产总值达到5000美元;财政收入达到260亿元,年均增长15%左右;市区人口达到300万人,城市建成区面积达到300平方公里;全市城镇化率达到60%左右。经过不懈奋斗,把合肥基本建设成经济更加发达、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生态更加良好、人民生活更加殷实的小康社会。
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规划成果公示内容
前言合肥市位于安徽省中部,地处长江、淮河之间,江淮分水岭南侧,巢湖西北岸,淝河之水穿流而过。合肥是一座具有两千多年历史的古城,素有“淮右襟喉,江南唇齿”之称,以“三国故地,包拯家乡”著称于世。
合肥是安徽省的省会,建国后城市得到快速发展,由一个五万人的小城,迅速成长为现代化大城市。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城市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城市通过超常规、跳跃式的发展,到2005年底,合肥中心城区人口已达224万人,城市建设用地225平方公里。《合肥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0)》所确定的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的各项目标到2005年底均已实现或突破。经建设部同意,合肥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在新的时期,合肥迎来了重大发展机遇,国家“中部崛起”及安徽省“东向发展”战略的实施,对合肥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市委、市政府面向未来的“141”城市空间发展布局,紧扣“大环境、大建设、大发展”的主题,充分发挥省会城市和全国科教基地的优势,促进合肥奋力率先崛起,《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提出把合肥建设成为先进制造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现代服务业基地和独具魅力的现代化滨湖城市。
为了更好地谋划合肥的长远发展,体现“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方式,现将《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草案)予以公示,请广大市民献计献策。
总体规划主要内容简介: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1、人口与用地规模
(1)市域总人口与城镇化水平
近期2010年,合肥市域总人口为58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360万人,城镇化水平为62%;
远期2020年合肥市域总人口为71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525万人,城镇化水平为74%。
(2)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规模
近期201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300万人;
远期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360万人。
(3)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近期2010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300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100平方米;
远期2020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360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100平方米。
2、城镇空间结构规划
城镇空间组织结构:“一核一圈五轴”。形成以合肥中心城区为核心,周边城镇密集区为重点发展圈层,沿主要交通轴线向东、北、西、西南、东南辐射的五条拓展轴。
城镇等级规模结构:
市域城镇体系将形成四级结构。包括:
(1)一级城镇:合肥市域中心城市,人口规模360万人;
(2)二级城镇:店埠、上派、水湖、双墩、撮镇等5个城镇,人口规模为10—35万人;
(3)三级城镇:主要是各重点镇,包括桥头集、三河、梁园、长临河、高刘、岗集、下塘、小庙、山南、紫蓬等10个城镇,人口规模为2—10万人;
(4)四级城镇:一般建制镇共16个,人口规模小于2万人。
3、空间分区管制
综合自然资源、工程地质条件、生态适宜性、文物保护等多方面因素,规划在合肥市域范围内原则划定禁止建设地区、限制建设地区和适宜建设地区。
4、市域综合交通规划
(1)市域铁路系统
规划形成六条线(北淮南线、南淮南线、西西宁线、东西宁线、合九线、沪汉蓉铁路),衔接七个方向(淮南、蚌埠、南京、芜湖、九江、西安、武汉),具有以合肥东站为编解系统,以合肥高铁站、合肥站、合肥西站为客运系统和以合肥北站为货运系统的枢纽格局。
(2)市域公路系统
市域对外公路主要由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组成,形成“一环十射”的对外公路网络骨架。
在市域内规划形成“双墩—元疃—桥头集—长临河,丰乐—柿树岗—山南—官亭—高刘—吴山”的市级公路环路,促进市域各经济区及各旅游区之间的横向交通联系。
(3)航空港
在肥西县高刘镇建设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机场飞行区等级为4E,搬迁骆岗机场。
(4)水运及港口
在南淝河下游段规划集装箱码头。在店埠河合裕路南侧和派河合安高速路西侧规划综合货运港。在巢湖沿岸规划建设旅游客运码头。在滨湖新区规划设立一处水上搜救中心。
(5)物流园区规划
合肥市物流基础设施采用“物流园区、物流中心和货运站”分层次总体布局,建成“4园区、4中心”。建设东部、西南部、北部和西部(空港)四大物流园区;设立工业、建材、农业、高科技物流中心;搭建基础设施、信息网络、商贸物流三大平台。
5、市域基础设施规划
(1)给水工程
2020年中心城区和市域重点城镇自来水普及率达100%。在满足中心城区供水的前提下向周边乡镇供水。规划2020年三县供水能力达到97万m3/日。
(2)排水工程中心城区污水管道覆盖率达到100%,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市域重点城镇污水管道覆盖率达到8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
(3)能源供应到2010年,万元GDP能耗比2005年降低20%;到2020年,万元GDP能耗比2010年降低30%。
(4)电力工程2020年合肥市总装机总容量为8872 MW,供电总能力达6373 MW。合肥电厂、合肥二电厂、热电联控电厂装机总容量为2464MW,供电能力为2218MW。其余用电由区域高压输电网提供。现状500kV肥西变增容至3204 MW;规划新建500kV肥东变电所,容量为3204MW。
(5)通信工程 到2020年,市域固定电话普及率在40部/百人以上,移动电话普及率在70部/百人以上,局用交换机容量达390万门,移动电话用户达到480万户;小灵通用户40万户;互联网用户120万户。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家庭入网率达到60%以上。建成实物传递、电子邮政和信息服务等具有较大规模的综合业务体系。
(6)环卫工程中心城区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市域范围内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处理工艺以焚烧处理为主,填埋处理为最终保证措施,混合垃圾不再进入垃圾填埋场;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地区无垃圾污染。
(7)防洪排涝工程中心城区:近期100年一遇,远期200年一遇;
店埠、撮镇、上派、水湖、双墩:20—50年一遇;
其它26个城镇:10~20年一遇;
6、城镇密集区规划协调
(1)主城与外围城市组团
外围组团分别形成相对独立的城市次中心,通过快速交通网络与主城便捷联系;生态廊道穿插其中,与主城形成有机联系。
(2)主城与周边城镇
周边城镇沿对外交通轴线拓展,根据自身特点,发挥特色,并与城市形成良好的协作关系。
(3)主城与两个风景名胜区
主要协调主城与巢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蜀山省级风景名胜区之间的关系。
主城与巢湖风景名胜区:协调滨湖新区与风景名胜区建设的关系,保护巢湖自然生态环境,结合防洪设施建设,恢复滨湖生态湿地,促进巢湖综合治理。
主城与大蜀山风景名胜区:注重山体与植被的全面维护,保持城市山体制高点的地标形象,保持良好的景观与生态环境,加强周边地段建设的控制,协调城市建设风貌。
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
1、城市规划区范围
本次规划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合肥市域范围,总面积7029.48平方公里。中心城区包括合肥现状市区、肥西县南岗镇、桃花镇和烟墩乡,面积约898.5平方公里(含巢湖水域)。
2、城市性质
合肥是安徽省省会,全国重要的科研教育基地、现代制造业基地和区域性交通枢纽,长江中下游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
3、城市主要职能
(1)安徽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2)全国重要的科研教育基地。
(3)现代制造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现代服务业基地。
(4)区域性交通枢纽。
(5)区域旅游会展、商贸物流、金融信息中心。
4、空间发展策略与空间形态
规划期内城市主要向西、向南发展,适当向北、向东方向发展。老城提升,三面整合,两向拓展,两带控制。城市以老城为中心,沿几条对外交通放射线向东、南、西南、西、北五个方向伸展,形成星形的空间形态。
5、城市分区
规划将中心城区划分为八个城市分区:老城区、东区、北区、西区、南区、经开区、高新区和滨湖新区。
老城区:环城马路以内地区,建设用地面积约5.28平方公里,人口控制在12万左右。
东区:瑶海区行政区域内,即板桥河、南淝河左岸地区,包括瑶海经济开发区和磨店职教基地,建设用地面积约81.44平方公里,人口控制在88万左右。
北区:除老城区以外的庐阳区行政区域,板桥河右岸和南淝河左岸地区,包括庐阳工业园区,建设用地面积约31.53平方公里,人口控制在38万左右。
西区:蜀山行政区域的一部分,东以金寨路、环城西路为界,西到二环西路、合九铁路,北到南淝河,南以312国道为界,包含政务文化新区,建设用地面积约35.05平方公里,人口控制在48万左右。
南区:包河行政区域的一部分,西以金寨路为界,北到环城南路,东到南淝河,南以312国道为界。建设用地面积约35.67平方公里,人口控制在47万左右。
经级技术开发开区(国家级): 312国道以南,沪-蓉高速公路以西,合九铁路以东,派河以北地区,建设用地面积约60.59平方公里,人口控制在36万左右。
高新技术产业区(国家级):东以二环西路、合九铁路为界,北到董铺水库南岸,南到沪-汉-蓉高速铁路,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示范基地、蜀山经济开发区,建设用地面积约63.03平方公里,人口控制在35万左右。
滨湖新区:312国道以南,沪蓉高速公路以东,南淝河以西,派河以北地区,包括滨湖新区和包河工业园区,建设用地面积约47.40平方公里,人口控制在56万左右。
6、中心城区空间管制
(1)规划将中心城区划分为建成区、适宜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四种用地类型。
(2)建成区
主要指现状的城市建设用地。
(3)适宜建设区
综合条件下适宜城市发展建设的用地。新增城市建设用地主要安排在适宜建设区。
(4)限制建设区
主要是指生态敏感区和城市绿楔。生态敏感区主要包括水域生态敏感区和山地、丘陵生态敏感区。主要包括董铺水库和大房郢水库的二级保护区、巢湖周边以及江淮分水岭。
(5)禁止建设区
规划将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基本农田、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地质灾害区、城市生态廊道以及城市滞洪区等作为禁止建设的控制范围。
7、工业用地规划
重点发展“五个工业组团”。
西部工业组团: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示范基地、蜀山经济开发区等为主体,重点发展高新技术及相关产业。
西南部工业组团:以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区、包河工业园区为主体,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和技术含量较高的相关产业。
北部工业组团:发展庐阳工业园区,重点发展现代印刷、电力设备、建材、食品和农副产品加工等产业,加强与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相协调。
东北工业组团:以瑶海经济开发区为主体,重点发展物流、服装、电缆、建材及相关配套产业。
东部工业组团:发展肥东经济开发区(龙岗),重点发展家用电器及配套、化工、冶金、轻纺、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等产业。
8、仓储用地规划
(1)仓储集中区
规划将现有仓储用地集中整合为3个集中区域:利用铁路交通设置合肥北站仓储集中区;利用公路交通设置大兴仓储集中区;利用水运交通设置派河仓储集中区。
(2)危险品仓库
保留井岗镇北部危险品仓库,搬迁合作化路煤气储气站、石油库、生态公园危险品仓库至中心城区外围。
9、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中心城区规划2个市级中心和6个城市分区中心。市级中心位于老城区和滨湖新区。
规划公共设施总用地5940.78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16.52%,人均16.50平方米。主要位于市级中心和分区中心内。
10、中心城区交通规划
(1)中心城区骨架道路布局
城市骨架路网由快速路和I级主干路组成,快速路网在整个城镇密集区内构建,规划为“四横四纵”网络,I级主干路布局结构为“环形、放射加方格网”:在二环内组成环网状,向外围组团及功能区呈网状放射形结构。
(2)公共交通规划
推行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加快确立公共客运交通在城市日常出行中的主导地位。规划设置“两横两纵”四条轨道交通线路,总长度为120公里,线网密度为0.33公里/平方公里。规划设快速公交线路总长度180公里,线网密度为0.5公里/平方公里,形成“一环五射”格局。
11、绿地系统与景观风貌
(1)绿地系统布局结构
绿地系统以巢湖、蜀山和紫蓬山风景名胜区为背景,以自然河流水系、交通走廊防护绿地为纽带,以大型公园为节点,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城乡一体化的生态绿地系统。
空间格局为“三环四楔五脉多园多廊道”。
(2)城市景观风貌控制
重点控制南淝河等城市主要景观轴线,重视城市步行空间环境,增强旅游和游憩线路的明晰性,创造积极的城市开放空间,增加小型公共空间,重视带状绿化空间在城市景观组织中的作用。
12、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1)给水工程
合理布置水厂,现有的二、三、四水厂基本保持现状的供水能力,改善供水水质,改造供水管网,提高供水的可靠性。对五水厂进行扩建,规划新建六水厂和七水厂。2020年总供水能力为202.5万m3/日,其中向周边城镇供水约28万m3/日。城市自来水普及率100%。
(2)排水工程
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逐步改造现有的合流制排水设施,新区规划严格按照分流制建设排水管网。中心城区污水管道覆盖率达到100%,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污水处理能力为130万m3/日。
(3)再生水利用
再生水利用率达到60%以上。积极稳妥地推广污水处理厂二级出水用于农业灌溉,一部分出水经过深度处理后通过城市中水系统用作城市河湖景观、绿化、道路浇洒及降尘、建筑冲厕、工业低质等用水水源。
(4)电力工程
扩建合肥电厂、合肥二电厂。增容500KV肥西变,新建500KV肥东变,确保中心城区电力供应和主电网安全。
(5)通信工程
中心城区固定电话装机容量为320万门,移动通信在继续发展GSM和CDMA等第二代移动通信网的基础上,发展第三代移动通信网,完善移动网络结构;按300米~500米服务半径设置移动通信基站。建立全市统一的广播电视传输网,优化设施建设和有线电视网络。按中心局——支局——所的结构构建邮政网点体系。
(6)燃气工程
城市燃气气源采用“以天然气为主,液化气等为辅”的原则。合肥市利用“西气东输”工程,通过定远高压长输管道接入,门站设在三十埠,在门站及合肥经济开发区、城市北部各设一个储配站。
(7)供热工程
城市热网集中供热占中心城区总供热面积的60%;燃气供热占中心城总供热面积20%;电采暖供热面积占中心城总供热面积的20%。
(8)环卫工程
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密闭清运、卫生处理系统,垃圾清运机械化程度达到100%,道路清扫机械化程度达到80%以上,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粪便排放管道化水平85%以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13、环境保护规划
(1)水环境保护
各水环境功能区全面达标;生活污水处理率超过90%;工业废水达标排放。
(2)大气环境保护
采用合理的能源政策,供热设备提高热效率,减少燃煤量,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实施清洁生产,进行源控制。
(3)声环境保护
噪声达标区覆盖率大于95%。
(4)固体废弃物污染及辐射环境管理防治
继续加大对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辐射环境的管理工作,切实消除隐患。
14、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城市规模
到2010年,合肥中心城区总人口300万人,建设用地300平方公里。
(2)近期城市发展方向
近期重点向南、向西发展,建设滨湖新区、科技创新示范基地,适度向北部、东部和西南部发展。
(3)近期城市重点发展地区
近期重点建设滨湖新区、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蜀山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磨店地区、新站北地区、黄山公园地区、森林公园地区等6个地区。
15、规划实施
本规划经批准后,是合肥市人民政府指导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应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实施,自觉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城市规划体系,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及时修编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县城总体规划;本市其他各行业规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内容得到落实。(信息来源:中安在线)
新概念:
三大推进
推进大发展、大建设、大环境简称“三大推进”,是合肥市委在关键时期做出的重大部署,是合肥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和大局,是2006年全市工作的主题。
“效能革命”
政府是创造环境的主体。环境好不好,根子在机关,关键在机关作风、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必须牢牢抓住这一主要矛盾,以“商鞅变法”的精神,深入开展“2006机关效能建设年”活动,来一场“效能革命”,务求以机关作风、干部作风的大转变推进发展环境的大优化,把合肥打造成中西部乃至国内审批环节最少、办事效率最高的地区。
滨湖新区
“滨湖新区”是合肥市141工程中的一项工程,新区的范围是南依巢湖,北靠二环南路,西接上派河和合安高速、东临南淝河,规划总用地面积约190平方公里,其中312国道以北(北部片区)规划面积约27平方公里;312国道以南至十五里河(中部片区)规划面积约 80平方公里;十五里河至巢湖岸边(南部片区)规划面积约83平方公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南部片区一期建设区面积初定为20~30平方公里(具体范围由概念性规划确定)。
根据规划,滨湖新区的核心功能是行政办公中心、商务文化会展中心、省级休闲旅游基地、居住综合新区等。作为合肥未来通过巢湖,走入长江,融入长三角地区的水上门户,这里将是合肥未来新形象的集中展示区,因此其建筑将采用多样化设计,强调富有创造力和与众不同的品质。滨湖新区核心区的公共建筑群应以高层为主,以利于勾勒出令人赏心悦目富有韵律的城市轮廓。
在滨湖新区内的合适位置,将建设合肥市南部新的中心,合肥也将因此动作从单中心结构转向多中心结构。
未来的滨湖新区还将是省级休闲旅游基地,巢湖的风景名胜将被充分利用。同时,根据城市防灾和生态建设要求,合肥将保护性开发和利用巢湖资源,充分考虑城市引风口的功能需求,充分考虑新区绿化和生态农业的建设需求。滨湖新区范围内的圩区,未来将作为景观农业用地,也将承担起城市生态调节区的功用。
“城市一卡通”
积极推进城市信息化试点工作,实施“城市一卡通”、数字城管、市民信箱等项目建设,扩大信息技术的应用领域,提升城市管理和社会服务信息化水平。2007年,合肥将在全市范围内发行用于城市生活的IC卡,应用于公交、出租等公共交通领域及公用事业缴费、旅游、商务等各种小额消费应用领域,且为便于市民查询消费信息,还将建立城市公共事业管理信息平台,把市民的生活信息和消费信息通过使用IC卡进行数字记录和关联。同时,合肥市政府公告、社会保障信息、信用卡账单、水电气账单、汽车违章信息等,将通过“市民信箱”迅速传达给市民。
求公共设施建设对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有什么重要意义?200字左右
以下是我自己的观点!这个我国有多少民营医药公司呢?谁也没有准确的信息所以这个问题无法回答!今年我过提出了支持民营企业!给出鼓励民营企业的发展和优厚!
一、鼓励全民创业,培育个体工商户和中小民营企业群体
1、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100元。
2、提高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提高到1200元,每人每月实际发放工资不足1 200元的据实扣除。
3、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提高到1 200元,每人每月实际发放工资不足1 200元的据实扣除。
4、缩短折旧和摊销年限。民营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民营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5、鼓励农民创业经营。对农民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只要经营项目属于原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范围,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农民从事农业机械化作业、排灌、植保、家畜和疾病防治项目以及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鼓励弱势群体自谋职业,自主经营。对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或随军家属,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7、鼓励民营企业吸纳弱势群体,从事生产经营。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下同)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或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现有的服务型和商业零售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和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3年内对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的小型加工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8、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主辅分离。对利用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 企业的有效资产,为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 企业职工,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民营经济实体的 (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行业外),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9、鼓励发展为中小民营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凡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收取担保收入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 3年内免征营业税。
10、民营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1、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民营企业(买售人)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12、对民营企业承受关闭、 国有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13、民营企业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14、对民营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的,其将投资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5、为鼓励民营经济兼并劣势企业,支持企业改革,优化产业结构,对民营经济兼并劣势企业,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的民营企业中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16、鼓励、支持民营企业以各种形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和市政街道、广场、绿化等公共设施建设。对民营企业参与符合国家税收减免政策的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市政街道、广场、绿化等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7、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兴建市场,搞活流通,繁荣经济。对民营企业投资建造大型商品交易市场招租经营实行柜台租赁或场地出租的,报经地税机关审核,可按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
二、鼓励民营经济兴办第三产业
18、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以及其他咨询业,信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办之日起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
19、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1、对新办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从事上述第三产业的,比照企业所得税减免期限减免个人所得税。
22、民营企业向从事学历教育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3、民营企业从事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24、民营企业投资创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投资创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免征各项税收(不包含个人所得税)。
三、鼓励民营经济发展高新技术
25、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6、对新办的经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的,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软件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五个纳税年度内,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超过五年以上的,按收入8%的比例内扣除。
27、民营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8、凡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民营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9、民营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0、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缩短为2年。
31、对纳入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民营企业,从事种植、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支持民营经济引进外国资本与技术
32、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合资,引进国外的资金、技术。凡引进外资设立合资企业,其外国投资者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并从优、从快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33、外国企业各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民营企业转让技术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鼓励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跨国经营
34、为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进行境外投资,积极提供免费税收咨询与辅导,使其全面了解和掌握投资所在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在注册地、公司设立方式、结算方式等方面提供符合国际惯例的国际税收筹划,帮助民营经济降低境外的税负,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35、加强国际税收业务和税收协定的宣传辅导,提供居民身份认定、限制税率认定、常设机构判定、税收管辖权判定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等税收协定知识和国际税收业务咨询,充分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磋商渠道,有效解决有关税收争议或纠纷,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在投资所在国的税收权益。
36、对民营经济开展跨国经营、研发、设计等发生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从优予以国内税收抵免。
升格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哪些好处
升格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有以下好处:
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政策已基本取消;
二、根据国办规定,国家级经开区原则上可以行使市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
三、中西部的国家级经开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财政部会贴息;
四、国家级经开区可以单独组卷报国务院审批有关国土事宜;
五、国家经经开区融资不受现行政府性融资平台的限制,属于鼓励贷款对象。
拓展资料:
经济技术开发区(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是中国最早在沿海开放城市设立的以发展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工业为主的特定区域,后来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实行经济特区的某些较为特殊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从发展模式看,增加区域经济总量是其直接目标,以外来投资拉动为主,产业以制造加工业为主。1984年到1986年,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首先设立了14个国家级经开区。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所在地(直辖)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拥有同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以提高服务效率,打造更加优越的投资软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关注开发区,聚集投资,形成完善的产业链。
参考资料: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_百度百科
对国家级开发区,我国都出台了哪些重要政策
国家对国家级开发区都给予延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2023债权项目01的支持延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2023债权项目01,主要体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延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2023债权项目01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15号)、《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延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2023债权项目01;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商资发〔2006〕257号)、《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4号)等文件精神上延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2023债权项目01,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管理政策
1、坚持和完善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国办发〔2005〕15号第5条)
2、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保持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体制”运行的稳定性和效率,原则上国家级开发区不得与所在行政区域管理机构合一。
根据新时期发展要求,研究制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开发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将精简高效、务实亲商的国家级开发区管理体制制度化。(商资发〔2006〕257号第63条)
3、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依法制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和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开发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进一步明确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和管理职权,完善行政管理体制。
选择体制改革条件比较成熟的国家级开发区,设立为国家综合改革试验区。(商资发〔2006〕257号第86条)
二、外商投资政策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注册资本计,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限额按并购交易额计。(商资发〔2010〕209号第1条)
2、单次增资额在限额以下的增资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2条)
3、限额以上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3条)
4、注册资本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性公司和资本总额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4条)
5、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商务部审批外,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包括限额以上及增资)由地方审批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需取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向其征求意见的,应取得书面文件或同意意见。金融、电信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仍按现行法律法规办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5条)
6、由商务部、原外经贸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事项(除单次增资达到或超过限额以及涉及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6条)
三、土地政策
1、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国办发〔2005〕15号第7条)
2、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制定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支持政策措施。(国发〔2010〕9号第18条)
四、财税金融政策
1、促进国家级开发区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股权式投资实体,投资区内高成长性的企业,建立推进市场化的金融合作模式。
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企业在上市。建立和完善开放的产权交易市场,开展信托业务,鼓励建立各种形式的风险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引进和发展资金管理公司,为各类产权及资本进入、退出、转让、流动创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商资发〔2006〕257号第64条)
2、关于加大财政金融扶持。继续扩大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规模,用于国家级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国家级开发区企业通过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通过市场化运作,建立国家级开发区投资基金,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商资发〔2006〕257号第89条)
3、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和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开发区,给予重点贴息支持。(财建〔2012〕94号第6条)
4、开发区管辖区域范围内已落实贷款并已按期支付利息的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均可按规定申报贴息资金。(财建〔2012〕94号第7条)
5、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情况等因素确定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财建〔2012〕94号第8条)
6、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含3年)的,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财建〔2012〕94号第9条)
7、对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国发〔2010〕28号25条)
8、继续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金融政策支持。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等。(国办发〔2005〕15号第8条)
9、大力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继续实行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政策,适当增加贷款贴息规模,对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同等的贴息政策;
中西部外贸发展专项基金、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可用于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国办发〔2005〕15号第9条)
五、产业发展政策
1、鼓励跨国公司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研发中心、财务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培训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运营中心和配套基地。(国办发〔2005〕15号第10条)
2、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设立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支持条件成熟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联动试点,实现优势互补。
以国家级开发区为龙头,以点带面,推动国家级开发区从单一的经济功能区向综合产业园区的转变,形成综合性产业增长带。(国办发〔2005〕15号第11条)
3、积极营造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引导一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内资企业落户国家级开发区,引导大中型国有企业到国家级开发区集中布局,让国家级开发区成为国有企业改制、改造的有效平台。
认真解决好内资企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培育一批管理水平高、综合实力强、外向程度高的大型内资企业。(商资发〔2006〕257号第43条)
4、积极推动国家级开发区产业调整和优化升级,国家制定的产业促进政策可以在国家级开发区进行先试先行。(商资发〔2006〕257号第90条)
5、国家级开发区内设立的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级高新区内同类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享受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的各项政策。(商资发〔2006〕257号第92条)
6、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示范带动作用,承接发展电子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强与东部沿海地区创新要素对接,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研发中心,支持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产业“孵化园”,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国发〔2010〕28号第8条)
六、企业支持政策
1、关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国家级开发区内设立的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级高新区内同类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享受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的各项政策。(商资发〔2006〕257号第92条)
2、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集合债券和上市融资。(国发〔2010〕28号第26条)
3、对投资中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和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规定免征关税。(国发〔2010〕28号第25条)
七、环境保护政策
1、鼓励国家级开发区开展区域环境管理标准化的认证工作,对国家级开发区创建“ISO14000国家环境示范区”给予专项资金和政策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进行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商资发〔2006〕257号第96)
八、拓园扩区政策
1、对已完成原经国务院批准规划面积的开发建设,因经济发展需求确需扩大规划用地范围的国家级开发区可申请扩建。(商资字〔2005〕96号第1条)
2、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制定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支持政策措施。(国发〔2010〕9号第18条)
3、保障国家级开发区生产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结合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土地利用水平,制定不同区域、不同发展阶段国家级开发区扩区标准。
对于规模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经济发展好的国家级开发区,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可报请国务院批准。
国家级开发区的建设用地用途以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承接服务外包业为主,除必要的配套设施外,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商资发〔2006〕257号第75条)
九、人才政策
1、鼓励通过设立创业服务机构、留学生创业园等,吸引高素质人才进区投资创业。(国办发〔2005〕15号第10条)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持续发展的思考
周村刘长民是哪里人
德州陵城区人。
刘长民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
个人简历
刘长民,男,汉族,1964年6月出生,德州陵城区人,大学文化,理学硕士。
工作分工
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市政府机关、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统计、人民防空、城市管理、政务公开、机关事务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及中心城区开发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协助朱开国同志分管财政、税务、审计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统计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城市管理局,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德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服务中心、市新旧动能转换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市重点项目建设保障中心、市物流和会展业发展中心、市财政绩效评价中心。
市政府投融资管理服务中心、市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市房产管理中心、市城乡建设融合发展中心、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
协助朱开国同志分管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联系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国家统计局德州调查队、市消防救援支队,驻德煤炭企业。
协助朱开国同志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德州税务局。
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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