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信托–16号兖州标准债集合信托(兖州城投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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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门槛为什么是100万
设在100万是对投资者的一种保护,也是国家为银行设置的一个保护。信托和银行理财一样,5万起投的。因为这样导致经济过热,国家就提高了信托的门槛。因为信托本身就是作为影子银行存在的,为了整个银行体系的建立,国家必须要为影子银行设置门槛。
通过100万的门槛来确定合格投资者,这个合格投资者就是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对风险有一定承受能力的人,那么用户在极端情况,发生了投资风险,能够承受和化解,而不会一出现投资失败的行为。
扩展资料:
信托注意事项:
1、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2、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3、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5、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牟利。
6、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托
央企信托到期后为什么不兑付
信托终止时,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需要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资金及预期信托收益,如果信托到期没有兑付,说明现在信托计划可能遇到风险,一般的延期一段时间还是能兑付,如果长期不兑付可能发生系统性风险,下面关于信托到期时不兑付做一个简要的说明。
一、信托计划延期兑付
如果项目现金流出现问题,导致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信托计划兑付,出现暂时性的流动性风险,此时,延期可成为化解信托项目兑付危机的方式之一,信托公司可以在信托项目延长期间处置抵质押物或者寻求外部资金来源等。
二、信托计划长期不兑付
如果信托计划出现长期不兑付,可能表明融资方已没有能力偿还,此时受托人可能会通过追加抵质押物、寻求其他资金接盘、或者股东出面协调解决。
1、抵押物变现
如果融资方长期不兑付,信托公司协商无果,受托人可以处置抵质押物,或者向保证人进行追偿。关于抵押权的实现,其方法有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式。
抵押物变现偿还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处置时间周期较长,甚至长达一年半载。
某央企信托涉嫌非法放贷?
近年来,在通道业务不断压缩和房地产信托受限的背景下,消费金融逐步成为信托业新的业务增长点。
截至2018年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规模已经达到3000亿,超过百亿的信托公司有6家,分别是外贸信托、云南信托、渤海信托、中融信托、中航信托和中泰信托。
在规模激增的同时,部分信托公司不断地扩张消费金融业务边界,从最初的“流贷模式”开始转变为利润更高的“助贷模式”。
通常做法是,助贷平台推荐借款人,由信托公司审核后直接与个人签订消费金融信托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借款人直接向信托公司还款。助贷平台不再直接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费用,而是由信托支付给助贷机构服务费。
那么信托公司直接向个人发放贷款,是否合规呢?
最近的一个司法判例,可能会给我们一些启示!
根据上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显示,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8年至今申请执行人(外贸信托)在本院有142件针对不同对象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外贸信托,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提交向本院提交其公司“向 社会 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相关金融许可手续。申请执行人外贸信托向本院提交的金融许可证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中未显示有“向 社会 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金融许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盈利为目的经常性的向 社会 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其未举证证明其取得了相关部门的金融许可,对于未经依法批准向 社会 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金融活动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的执行请求。
这是第一例因为信托公司没有“向 社会 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金融许可而被驳回的司法判例,那其他信托公司开展的消费金融是不是也存在同样的风险呢?
目前,监管方面并没有单独出台针对信托的个人贷款业务规范,而网贷借款人正属于 社会 不特定对象,如果信托公司以出借人的身份与网贷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向其发放贷款,而又不具有向 社会 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金融许可,那么信托公司可能涉嫌非法放贷,而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从2019年开始,全国各地均开始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认定标准就是涉案数量,一旦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相应的借贷合同认定无效,借款人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资金占用使用费用。
根据执行裁定书,从2018年至今申请执行人(外贸信托)在本院有142件针对不同对象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笔数远远超过“职业放贷人”规定的数量,这也是法院加强审查的原因。
各位小伙伴,你们对这个案例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信托业务的分类有哪些
1、事务信托
所有事务性代理业务,包括融资解决方案、财务顾问、代理应收应付款项、代理存款等,都是事务信托。
2、资产证券化信托
顾名思义,是指从事资产证券化的信托产品。
3、同业信托
同业信托就是资金来源和运用都在同业里,主要包括通道、过桥、出表等。
4、股权信托
是指投资于非上市的各类企业法人和经济主体的股权类产品。这类业务的主要风险是公司的成长性风险,盈利点是股权增值与分红。
5、债权信托
把资金借给对方,约定到期和收益的产品,就是融资类信托。债权信托目前占比70%左右,这类业务的突出风险是信用风险。
6、标品信托
是指标准化产品,一般是可分割、公开市场流通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债、期货、股票、金融衍生品等。这类业务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盈利点则是价差、投资收益。
7、财产信托
是指将非资金信托的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帮助委托人进行管理运用、处分,实现保值增值。
8、公益信托、慈善信托
公益信托比慈善信托范围大一些,但慈善信托法律体系较为完备,慈善法第一次把信托公司作为单独的法律主体写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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