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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信托-淄博高新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淄博高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 2023年04月17日 03:36 174 政信基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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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小知识:什么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这以前一般是银行做央企信托-淄博高新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央企信托-淄博高新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于信托门槛较高央企信托-淄博高新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要100万起步央企信托-淄博高新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且300万以下的名额每个信托都只有50个央企信托-淄博高新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所以银行会弄个信托集合资金计划,将标准降到10万,将客户的资金募集起来,再投资到信托项目里面去,如果资金规模较大,还会投资几个信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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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山东信托未兑付产品有哪些

2022年山东信托未兑付产品包括:

1、山东信托“现金管家”系列产品:现金管家定期理财、现金管家灵活理财、现金管家财富管理、现金管家稳健增值等。

2、山东信托“投资管家”系列产品:投资管家定期理财、投资管家灵活理财、投资管家财富管理、投资管家稳健增值等。

3、山东信托“投资计划”系列产品:投资计划定期理财、投资计划灵活理财、投资计划财富管理、投资计划稳健增值等。

4、山东信托“财富管家”系列产品:财富管家定期理财、财富管家灵活理财、财富管家财富管理、财富管家稳健增值等。

5、山东信托“安心计划”系列产品:安心计划定期理财、安心计划灵活理财、安心计划财富管理、安心计划稳健增值等。

高新区注册公司:财政新规!资金信托、银行理财等资管产品增值税新规知多少?

大家知道吗?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都属于资管产品。今年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央企信托-淄博高新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了《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央企信托-淄博高新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文),该文明确了资管产品的征收方式等内容,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曼德企服就来为您梳理一下此则新规的具体内容。

一、首先,让央企信托-淄博高新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我们明确两个概念

1.资管产品管理人:

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以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央企信托-淄博高新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他资管产品管理人。

2.资管产品:

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以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

二、那么,该文对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征收做了哪些规定呢?

1.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这相对于按照6%的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将降低纳税人税负。

2.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比如一般纳税人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销售费、托管费等费用,应按6%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哦。

3.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4.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5.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6.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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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四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第二章 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第七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第八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五)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九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第十条 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认购风险申明书;

(二)信托计划说明书;

(三)信托合同;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认购风险申明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四)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注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分别由信托公司和受益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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