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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信托-永保53号成都金堂城投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政信投资 2023年03月14日 10:45 181 政信基金网

??新标品上线短期22月省会城市城投债,福利收益7.5-7.6%小额畅打,大成都GDP突破2万亿,真正的超一线大城市,金堂经济高速发展,GDP增速全市第1,一般公共财政收入已达41.96亿,位列全国百强,超过市场大部分江苏区县产品的财政收入。

?标准化城投债优先非标等其他融资方式兑付,联手国企信托,更稳更安全,市场安全边际最高的信托。

?担保人为当地最大最强的总资产1459亿的AA+平台,项目安全稳健,中央战略规划:成渝双城记。

国企信托-永保53号成都金堂城投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成都是国家中心城市,战略规划高于计划单列市和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是中国城镇体系规划设置的最高层级。

《国企信托-永保53号成都金堂城投债集合信托》2亿,22月,30-300万:7.5-7.6%,每年1.22付息,2025.1.22到期。
【资金用途】用于投资花园水城2020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AA发行人】花园水城,注册资本14.01亿,实际控制人为金堂县国资局,总资产314.82亿,流动资产高达269.48亿,净资产165.06亿,AA公开债主体,信誉高,股东背景纯正,政府支持力度大,偿债能力强。
【AA+担保人】成都天府大港,注册资本20亿,实际控制人为金堂县国资局,当地最大最强最重要的平台,深度捆绑政府信用,AA+评级,业务具有垄断性,总资产1459.22亿,其中流动资产1077.57亿,净资产876.22亿,实力雄厚,担保能力极强。
【成都金堂】成都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2022年GDP突破2万亿,高达20817.5亿,金堂县隶属于成都市,境内交通便捷,地理位置极佳,为成都东北门户,是“成都平原经济圈”内的重点发展县和成都市“特色产业发展区”,入围19年全国投资潜力百强县排名榜单第15位、四川第一位。 22年GDP高达602.9亿,同比增长6.5%,增速居全市第一,经济增速远高于全国、全省、全市。21年一般公共财政收入41.96亿,年增长8.7%,经济快速增长,财政实力雄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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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电表概念股,智能电表上市公司有哪些?】

  智能电表龙头股解析   1.科陆电子(002121)   智能电表,显著受益于智能电网建设第一阶段,持续高成长可期。公司智能电表自2007年开始进入高速成长期,2008-2009年连续两年增速超过80%,已成为公司的第一大业务。智能电表统一招标工作已经开始,公司在第一次招标中市场份额提升到9%,智能电表作为我国电网智能化改造的切入口,仍将保持高增长。国家电网计划未来三年内投资800亿元用于下属27个省网公司的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其中用于电表约400亿元,其中载波表为270亿元左右。   用电管理系统龙头,显著受益于智能电网建设第一阶段,再次高成长可期。科陆电子在用电管理系统领域的市场份额居行业第二,仅次于长沙威胜集团,近几年该业务增长出现了停滞。随着智能电网建设规划的推车,电网信息化管理又面临一次更新换代,将有一次进入投资高峰期,公司作为行业龙头该业务将再次进入高成长通道。   2.浩宁达(002356)   未来2~3 年内智能电表是一个幸福指数相当高的行业。2010 年国网计划采购电表3,500 万只,比09 年同比增加119%。预计2010 年智能电表行业的市场规模有望达到200 亿元,同比增长80%以上。   09 年由于国网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方式,致使招标价格出现大幅下降。但质量隐患也随着产生,未来维护费用有大幅提升的风险。因此在2010 年国家电网三相表的招标方式预计将与南方电网相同,改为“平均价”中标。   公司在智能电表领域实力雄厚,07 年行业综合排名第九,其中三相表排名第六。而在09 年国网智能电表第一次招标中,公司的三相表市场占有率达到11.6%,行业排名第四。由于公司在高附加值的三相表领域优势明显,再考虑到“平均价”中标的有利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如果说公司业绩快速增长是整个行业趋势变好所造成的,那么无线自组网技术则是公司与其它电表企业最大的不同之处,也是公司未来新的盈利增长点。无线自组网有着电力线载波无法比拟的优势,在北美、欧洲有着广泛的应用,同时也是澳大利亚智能电网唯一的下行信道通信方式。   国网、南网也在积极尝试无线自组网技术,江苏省电网将成为第一批试点地区。公司在五年前就已开始研制无线自组网产品,具有三年的先发优势,目前已拥有了一整套成熟完整的无线自组网解决方案。一旦无线自组网技术得以推广,公司将成为最大的受益者。同时,无线自组网不仅在电力行业,在物联网等多个领域都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3.积成电子(002339)   公司是国内最早从事电力自动化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电力二次设备厂商,主要产品包括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变电站自动化系统、配网自动化系统以及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系列产品,是目前国内技术储备和产品品种最为齐全的专业自动化产品开发商。公司技术的传承可追溯到1984年。   智能电网建设为公司提供了发展的历史机遇:到2020年智能电网建设预计投资5万亿元,智能调度、智能变电站、智能配网、智能用电的市场为公司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1)调控一体化为公司在调度自动化业务提供新的竞争优势。2)公司是最早从事智能变电站关键技术IEC-61850研究的公司,公司变电站自动化产品在山东省和江西省有非常好的业绩,2010年进入了广东省电网,国网公司的110kV设备集中招标对公司是利好。3)公司独占深圳、广州两个大型城市的配电网自动化系统开发研制,2010年昆明、贵州、海口也启动智能配网试点;公司在国网第一批智能配网试点中承担厦门的智能配网部分任务,国网第二批50-60个城市智能配网试点即将开始。4)智能用电的市场有120-160亿元,公司在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方面较有优势,参与了第二批智能电表招标,该项业务也将快速增长。(南方财富网个股频道)   (责任编辑:张晓轩)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细则2017
  工伤保险条例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的条例。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细则2017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工伤保险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事业范围,完善工作制度和服务平台,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审计、税务、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会等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注册地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依照社会保险登记办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注册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用人单位跨统筹地区的,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选择其中一个统筹地区参加工伤保险。   统筹地区可以探索建立用人单位自愿参加的多层次补充工伤保险制度。   第六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工会组织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调查等所需工作经费应当由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并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未实行省级统筹前,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省级调剂金用于特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补贴和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时的调剂。省级调剂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统筹地区实行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储备金按照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10%提取,累计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时不再提取。   储备金在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或者当期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准使用。使用储备金和省级调剂金后仍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   第十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的年度缴费费率。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在用工单位期间发生工伤的,由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60日。   用人单位未按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发现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患职业病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或者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职工工伤发生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向单位注册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明,用人单位依法设立或者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   (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认为申请人确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文书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文书,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认定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自医疗机构初次诊断起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   (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六)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旧伤复发鉴定证明。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认定程序终止。终止工伤认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一)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结论为依据,而该结论尚未作出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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