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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发展建设债权(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公司)

定融非标 2023年03月09日 18:04 168 政信基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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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舜王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山东舜王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2018-07-03在山东省注册成立山东农业发展建设债权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山东农业发展建设债权,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箕山镇后寨西街88号。

山东舜王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1700MA3M3GB88B山东农业发展建设债权,企业法人王巧灵,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山东舜王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山东农业发展建设债权:农业技术研发和技术转让山东农业发展建设债权;农产品经营信息咨询;果蔬、花卉、苗木、农作物的种植及销售;果蔬采摘。(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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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成武设施农业机械化发展实现新突破,有什么影响呢?

在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深松整地等惠农政策的驱动下,2017年,山东省成武县农机化事业将呈现快速推进、又快又好发展的良好格局;科学审视农机化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实现农机化事业的跨越式发展,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将大幅度提升,重点环节农机化生产将呈现“五项”新突破。

一是玉米机播、收获和保护性耕作机械化水平将实现新突破。 三夏、三秋期间,农机部门将继续坚持把玉米机械化直播、玉米联合收获和保护性耕作机械化作为全县农机化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狠抓措施落实,全力推进玉米机播、机收、秸秆还田、深松整地、等保护性耕作农机化技术,计划实施玉米机播70万亩、玉米机收70万亩,深松整地40万亩,力争小麦免耕播种面积突破65万亩,预计全县小麦保护性耕作面积将达到35万亩;粮食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将突破98%。

二是经济作物生产机械化将实现新突破。在推进“经济作物机械化”发展过程中,县农机部门根据当地经济作物生产布局,按照突出特色、逐步推进的原则,把花生、大蒜、棉花生产机械化作为突破全县经济作物机械化的工作重点,以购机补贴为杠杆、以农机作业服务组织为载体、以科技示范园为纽带,强力推进经济作物机械化稳步发展,2017年全县经济作物机械化水平将突破86%。

三是农机社会化服务规模进一步扩大,经济、社会效益将实现新突破。三夏、三秋期间,全县计划组建跨区机收服务队30个,合同作业面积将超过80万亩,预计派出跨区作业机械2000台以上,计划完成跨区作业总面积将达到200万亩,其中计划完成跨区小麦、玉米联合收获面积70万亩、深松整地10万亩、机耕(旋耕)30万亩、免耕播种20万亩,跨区作业总收入将达到5500万元。

四是农机合作社的综合服务水平将实现新突破。2017年,全县58个农机合作社将按照“五统一”作业服务模式,积极开展“耕、种、收”一条龙农机作业服务;计划完成“订单”玉米机播22万亩、玉米机收33万亩,占全县玉米机收面积的50%以上;小麦免耕播种面积20万亩,占全县免耕播种面积的60%,其中,计划“一条龙”作业面积为40万亩;完成跨区作业面积30万亩,计划实现三夏、三秋跨区作业收入1200万元,合作社农机经营总收入将突破2600万元;对全县农机服务“产业化”发展将起到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是大型、新型农业机械占主导地位,综合服务功能将实现新突破。随着全县大中型机械的快速增长,大重型机械已成为农机作业服务的主体,三夏、三”期间,全县计划上阵大中型机械5000台套,预计完成作业面积将占总面积的90%以上,小型机械除了运输粮食、化肥外,正逐步被淘汰。

山东省平原县坊子乡土地确权是什么时候开始的呢第二轮

1997年开始的

第二次土地确权时间是1997年。并且确定了承包期限为30年,也就是一直承包到2027年。同时在2003,2008,2013年相继提出土地政策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登记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对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一直以来,国家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到九十年代初,由于国家减轻农民负担取消了登记收费,这项工作因失去经费来源停滞下来。2001年年底,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依法加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2008年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重新部署加快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0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就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提出明确具体要求,即“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作出了部署,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意见和文件。在多个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已经基本完成,实现了农村土地登记的全覆盖。

山东省农家生态旅游发展现状怎样?

山东省的农业经济发展为农业旅游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山东农业发展建设债权,提供了充足的资源保障。从19世纪90年代末,在山东沿海地区已经开始尝试以“住渔家屋、吃渔家饭、做渔家活、享渔家乐”为主要内容的渔家乐民俗旅游,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日照王家皂、烟台长岛县等。以日照为例,从1999年开始开展“渔家乐”农业旅游,从无到有,每年以百分之几十的速度递增,成为日照市旅游业的拳头产品。目前,日照市已经有20个村3000多户搞民俗旅游,接待总床位已经达到8万多张,平均每个“渔家乐”家庭年收入达4万元,多的达到10多万元。2004年14个村接待了300多万游客,旅游收入达4亿元,其中王家皂、任家台、桃花岛3个村被国家旅游局命名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日照已经成为全国最大的“渔家乐”农业旅游基地;2008年1~9月份,日照市累计接待境内外游客666.09万人,比上年同期增长了47.4%,旅游收入为37.77亿元,同比增长了67%;特别是2008年“十一”黄金周,该市共接待游客53.1万人次,实现旅游收入9601万元,同比分别增长23.5%和36%,在山东省分别排第4位和第1位,其中“渔家乐”功不可没。

同时,以农林种植和果蔬采摘为主题的农家乐旅游也纷纷兴起。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寿光林海生态博览园、枣庄石榴园风景名胜区、肥城十万亩肥桃园、费县石林梨乡旅游区、沾化冬枣生态区、蒙山农家乐旅游区等。随着山东省农业旅游的深入发展,农业旅游的形式日益多样化,大致可以分为山东农业发展建设债权

①传统民俗节日旅游。挖掘山东传统民俗和逐渐消失的娱乐游戏、戏剧等文化活动项目。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淄博市周村民俗游、泰安市岱岳区下港乡马蹄峪民俗村、济南市朱家峪民俗旅游区、莱芜市王石门民俗村、滨州市惠民县胡集书会、潍坊市安丘石家庄民俗村等。

②乡村美景观光旅游。山东省农业资源异常丰富,粮食、果蔬种植面积在全国居首位,为开展乡村观光旅游提供了有利条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莱阳梨花节、肥城桃花节、莱州月季花节、平阴玫瑰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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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乡村体验性旅游。农业旅游的最大吸引力莫过于给旅游者带来无穷乐趣的体验性旅游产品,如实地采摘果蔬、干农活、玩农村传统游戏、参与农村传统文化活动等。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平阴县圣母山葡萄采摘节、“中国冬枣之乡”沾化县冬枣节、烟台大樱桃采摘月、潍坊杨家埠年画民俗游、烟台牟氏庄园过大年主题游等。

2004年,国家旅游局命名了首批203个“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其中山东省有25家,排名第一。

加强大地质工作——为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郑金兰

(山东省地矿局,济南250013)

作者简介:郑金兰,女,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地矿局党委书记、局长。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指出:“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加强地质工作,是缓解资源约束、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城乡建设、开展国土整治的重要基础,是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这其中涉及较多的是以水工环地质为主的大地质工作。

为适应新时期地质工作的要求,更好地为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切实加强大地质工作意义重大。

1 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大地质工作的重要意义

“大地质”是相对于传统的按照国家计划进行的单纯以找矿为目的的地质工作而言的。目前我国地质工作正处在重大的战略转变时期,主要体现在从以单一的资源为保障的地质工作转变为资源、环境并重的多目标的地质工作,地质工作在深度和广度上均超过以往任何一个时期。正如温家宝总理指出的那样,新时期的地质工作既是经济建设的先行,又贯穿于长期建设发展的全过程,渗透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当前,山东省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面临着资源和能源匮乏、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的巨大压力。这些问题的解决,很大程度上必须依赖地质工作。同时,也要求山东省地质工作者必须用全新的观念和全新的工作思路去应对新的挑战。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加强大地质工作。

近年来,山东省地矿局审时度势,高度重视大地质工作,明确大地质工作的核心是发挥基础性、先行性作用,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好务,推进地勘队伍和地质工作融入地方经济发展。通过采取加大水工环地质工作投入、拉伸地热产业链、解决政府和老百姓关注的难点问题、加强社会宣传等措施,大大提升了山东省地矿局的社会地位,受到山东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但与一些先进省局相比,山东省地矿局的大地质工作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对大地质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与各级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结合程度不够,不能及时为各级政府相关决策提供服务,实施的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不够多等。

2 明确大地质工作的主要内容

广义上的大地质工作涉及内容十分广泛,除矿产地质外,还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农业地质、城市地质、海洋地质、医学地质及其延伸领域。根据山东省实际,近期山东省大地质工作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以地下水资源潜力、水环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水文地质调查评价。以大中城市及人口密集区和重要经济区为重点,以区域地下水系统为单元,以浅层地下水及其环境系统为对象,系统开展地下水资源开采潜力、水污染和环境水文地质问题调查。查明地下水剩余资源量、污染状况等,综合评价地下水动态变化趋势,编制地下水开采合理布局、污染防治与保护区划,建立地下水水质与污染预警系统,为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地下水资源保护、完善饮用水水质标准、保障饮水安全和健康、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提供依据。

(2)以区域经济规划区、矿区、旅游区地质环境评价及地质灾害防治为主要内容的环境地质调查。以区域生态环境地质调查、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规划、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等为重点,突出预测评价与预报预警,为地质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和生态省建设提供服务。

(3)以重要粮食、蔬菜和名优特稀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生态地质环境调查为主要内容的农业地质调查工作。以粮食、果品、蔬菜和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为单元,系统开展以土壤元素和土壤地质环境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地质调查评价工作,以此确定山东省发展特色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基地的区域,制定改善农业生态地质环境的地质工程措施方案,为山东全省农业和农村可持续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4)以多参数立体调查为特色的城市地质调查。系统开展重要城市,特别是规划区综合地质调查,对城市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地质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建立三维可视化城市地学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一个基础性的地质服务和决策平台。

(5)以海岸带开发保护为重点的海洋地质调查评价。围绕山东省海岸线带城市、港口等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大比例尺综合地质调查,对地质环境容量和地质环境功能进行评价,提出海岸带综合管理对策方案。

(6)以保障人身安全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目的的医学地质调查。开展地下水严重污染区、地方病区、岩石放射性源区、医疗热矿水出露区等调查与评价,查明影响居民身体健康的原因,提出治理与防范措施。

(7)以热泵技术应用为重点的地热能开发调查评价。在地热资源勘查与开发基础上,充分利用山东省地矿局在水文地质方面的优势,开展水源热泵技术应用的水文地质区划,为山东省新能源开发贡献力量。

3 大地质工作的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今后一个时期,山东省地矿局大地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府和社会需求为导向,坚持地质工作更加紧密地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更加主动地为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的方针,坚持资源与环境并重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兼顾的原则,围绕各级政府关心的重要环境资源问题开展地质调查工作,为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地质支撑。

主要目标:利用较短的时间,建立精干高效的大地质工作体制和机制,保证重大地质勘查成果能够直接为各级政府相关决策提供依据,全面提高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功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指标走在全国前列,山东省地矿局的社会影响有显著提高。

主要任务:通过各种渠道申请立项开展社会影响大、经济效益好的地质勘查与施工项目;在保持水文地质、地热地质勘查优势的基础上,大力拓展环境地质、地质灾害评估与防治、农业地质、城市地质、海洋地质、医学地质等新领域;紧密围绕大地质相关重大问题,组织科技攻关,促进调查与研究相结合,引进先进理论和技术方法,不断提高大地质成果质量和服务水平。

4 保障措施

(1)建立适应大地质工作发展要求的新体制与新机制。根据大地质工作基础性、公益性和专业性强、科技含量高、要求装备精良等特点,必须依靠高效的体制与机制进行推进。近期,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将大地质工作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中去,打造大地质工作的政府支持平台。

(2)加大大地质工作的经费投入。山东省地矿局要大幅度增加对大地质工作的经费投入,主要用于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农业地质、城市地质、海洋地质、医学地质、旅游地质调查和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费用。同时,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项目资金。

(3)加强对大地质工作的组织管理。为保证大地质工作满足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多出大成果,多出能够直接为各级政府相关决策提供依据的好成果,要统一组织立项申请、实施和管理,强化局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

(4)实施人才战略,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建设局院两级专业技术人才库,实施首席专家制,落实专业技术人才津贴,建立山东省地矿局专业技术人才创业基金,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全身心投入大地质工作。

(5)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强化地矿局地质工作宣传报道人才队伍建设,利用一切渠道全方位宣传大地质成果,全面提升地矿部门社会形象,为大地质工作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征收工作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足额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农业、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第八条 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组织勘测定界,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用地单位,与村民委员会、承包户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清点、核实,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

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应当由参与现场调查、清点、核实的各方共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当场提出,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复核。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自勘测调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标准、数额;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及补偿标准、数额;

(四)失地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

(五)其他补偿安置措施。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定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自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没有异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包括土地的位置、数量、地类、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费用的拨付时间和方式、土地的交接时间和方式等内容。

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应当作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附件。

第十三条 对补偿标准有异议,达不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四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或者补偿标准裁决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方案,连同有关材料,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后,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

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批准征收土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土地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规定程序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

第十七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足额支付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附着物,并移交土地。 第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进行土地征收补偿,并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确保被征收土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十九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公布一次。

第二十条 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

因征收土地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影响其居住的,应当保障其居住条件。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等。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编制年度土地征收相关费用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确保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征收未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在征收土地后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方案,由村民会议或者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决定。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 实行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

政府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单独选址项目的政府出资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

政府出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社会保障费用总额的30%,并执行下列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以下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万元;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至10万元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5万元;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1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2万元。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出资部分,应当在征收土地报批时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政府补贴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批准征收土地。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立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收土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当地的土地出让收入中一次性安排适当数额的资金,扶持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免费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一定的公益岗位,扶持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就业。

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当优先安排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

第二十五条 鼓励、支持被征收土地农民自主创业。

被征收土地农民在贷款等方面享受城镇失业居民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或者城镇近郊村(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和当地实际,可以安排适当数量的经营性用地,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生产经营,安置被征收土地的农民。

第二十七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具备调整土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调整土地的方式进行安置,使被征收土地农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全部被征收或者被征收后人均耕地不足66平方米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土地可依法征收为国有。 第二十九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收支状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应当及时监督检查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土地征收相关费用的拨付情况,确保有关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土地征收相关费用未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的,可以暂停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市、县的建设用地计划供应和征收土地的报批。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土地征收程序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或者补偿安置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且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移交土地;逾期仍不移交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截留、挪用、私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土地征收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的程序和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的,收回土地程序和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原农转非后的国有土地,未按照规定进行补偿的,收回土地程序和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孔x是一位普通农民,孔x的丈夫李xx共同经营一个蜂窝煤厂,经济效益良好,同时家里有承包5亩耕地,靠着勤劳和智慧,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 。

但2010年县政府的招商引资打破小两口宁静的生活,正当孔x和李xx编织勤劳致富的梦想时,泗水县国土资源局告知,他们的蜂窝煤厂及耕地以及村里其他土地被县里征收了,县政府已经把土地卖了一个开发商,要求他们尽快腾退土地。孔x和李xx纳闷了,怎么既没有公告又没有批文土地就被征收了,政府征收难道老百姓没有参与权吗?经过咨询律师,他们感觉县政府的征收极有可能是非法征地,于是委托本事务所王卫洲律师维护合法权益。

经王律师调查发现,涉案土地是2006年泗水县政府因招商引资需要,上报山东省政府批准征收的,批复文件为《关于泗水县2006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06]1565号)批准征收,但征收过程中关于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听证等程序均没有履行,而蜂窝煤厂土地是李xx从县里出让取得的,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属于国有土地,县政府再次将其以集体土地上报审批属于重复征地,补偿标准也属于违法,而孔x承包的耕地县政府是以独立工矿用地上报获取的批准,两宗土地都存在虚假报批的违法情节。

经过研究,孔x和李xx分别向山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关于泗水县2006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06]1565号),经过审查山东省政府承认征收审批违法,但却迟迟不肯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律师和农民立即对省政府的不作为进行投诉,要求依法处理,之后山东省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李xx的蜂窝煤厂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县政府将其按照集体土地上报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故撤销(鲁政土字[2006]1565号)批复中关于李xx的蜂窝煤厂土地的征地决定,单是对于孔xx承包的耕地不属于独立工矿用地的事实,山东省人民政府不予认可,孔x不服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国务院法制办受理本案后到山东省泗水县组织召开听证会进行审理,听证会中孔x的律师指出:被征地农民孔x承包的土地属于耕地,一直在耕种,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与该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经泗水县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255号》的土地分类,涉案土地明显属于耕地,泗水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政府却以“工矿用地”(建设用地)将这这部分“耕地”予以代替;由于土地种类性质的虚假,导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都不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山东省府辩称:根据泗水县政府的规划,已经涉案土地由耕地改编成建设用地,地类认定无误。

国务院法制办经过调查认为:涉案土地属于申请人承包经营的耕地,泗水县国土资源局将申请人的承包地以独立工矿用地申报,并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与实际情况不符。

最终国务院认为,被申请人山东省政府作出的《关于泗水县2006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06]1565号)将审申请人的耕地按照独立工矿用地审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土字[2006]1565号)批复中征收申请人承包地的决定。本裁决为最终裁决。

律师解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政府对未来一定期限内土地使用情况的一种规划,规划并不导致土地实际用途的改变,将农用地以后的一定期限内规划为“建设用地”只是允许以后需要征收土地时可以选址到规划区域,但上报审批时必须仍然按照土地实际用途上报,并按照实际用途补偿,孔x的承包地实际用途属于耕地,故无论县政府以后如何规划,征收审批时仍然应当按照耕地对待。

标签: 山东农业发展建设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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