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实业应收债权转让项目政信平台债(富源集团资产)
本文目录一览:
融资租赁公司怎样与P2P合作
01 融资租赁与P2P平台合作的模式
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在P2P平台融资多通过债权转让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即网贷平台的资产端对接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和权益,平台转让的债权和权益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相应债权和权益等。 P2P平台和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富源实业应收债权转让项目政信平台债:
1、资产包转让模式
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行为,典型模式是融资租赁公司做为发起人,将自身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账款进行组合/批量打包成一个资产包整体,然后通过P2P平台进行这批债权/收益权转让,发布标的募资。发起人往往通过承诺到期回购、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等方式进行增信;(或者平台通过这些合作机构获得打包资产,再在平台上发布募资),投资者购买的是产品份额。其特点为:多个债权(或应收账款)、批量打包、一个资产包整体;
2、直接引入保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的类资产证券化模式
即将租赁资产的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保理公司,再由资产管理公司/保理公司直接或打包后转让给网贷平台或委托网贷平台销售。由资产管理公司、保理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回购担保,依此租赁资产的债权实现份额化与标准化。比如,融资租赁公司将持有的债权出售给保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然后再由保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通过P2P平台向投资者出售,投资者购买的是产品的部分份额,最后由保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担保回购。交易模式如下图:
3、单一债权转让模式
即融资租赁公司将某个单一的租赁资产的债权或权益发布至网贷平台进行销售,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回购担保,即对债权进行一对多的转让。
02 对接融资租赁资产合规性分析
(一)在网贷平台上进行债权转让到底合不合法富源实业应收债权转让项目政信平台债?
1、1999年生效的《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这条规定奠定富源实业应收债权转让项目政信平台债了“债权转让”的法律基础,债权转让具有法律上的依据;
2、银监会在正式的网贷暂行办法中没有完全禁止债权转让在网贷平台上的应用,仅仅是在网贷平台上发布的债权转让产品的形式上做出了限制,债权转让未搞一刀切;
①2016年4月12日发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的提法是“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转让业务”
②2016年8月24日《暂行办法》在负面清单中明确(第十条第八项),“P2P不得从事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③这一条的说法更加明确,也相对宽松,并没有禁止所有的债权转让行为。根据这一规定,《暂行办法》除第十条第八项禁止了部分特殊的债权转让行为外,并未对其他债权转让行为作出相应的规定,截至目前,也未有任何法律法规禁止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债权转让。
3、富源实业应收债权转让项目政信平台债我们认为在网贷平台上进行的单一债权的转让行为仍然是合法的。只要不是“类资产证券化的债权转让”或者资产包式的债权转让,只要是存在借款人与借款项目一一对应,不拆标、不期限错配,遵循“穿透性”原则,就不是“暂行办法”中禁止的“债权转让”行为。
然而融资租赁项目一般期限较长,也很少有1年以下的项目,并且租金的支付基本是定期支付。而与之相对的,P2P平台上发布的产品一般期限较短,多数为3-6个月的项目,且还款方式以到期还本付息或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为主,这就造成当前多数融资租赁公司在P2P发布项目时,为了匹配P2P的特定,对项目进行拆分,因此造成了期限和金额都错配的问题,而金额的错配,则可能导致产生资金池。《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禁止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禁止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根据这两项规定,即使是单一债权转让的融资租赁项目,也容易触碰监管红线,构成违规操作。
(二)打包资产债权转让模式是否可以继续?
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模式即融资租赁公司将多个债权、应收款打包成一个资产包,整体在网贷平台上向投资者转让。其结构如下图:
采取打包形式的债权转让,投资人作为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与债务人不能直接一一对应,多笔债权转让给不同的投资人,但哪些债权受让人对应哪些债务人并不明确。资产包的底层资产往往也会对应多个债务人,但是这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与平台上投资人的投资收益期限往往不一致,很难在投资人与底层资产包的债务人之间形成一对一的对应关系,在投资人的投资过程中,资金和资产的匹配难以核实、资产信息不透明,很容易形成资金池。此种模式与网贷机构“信息中介”以及网贷“小额分散”的基本要求相悖。比如网贷平台销售的是按月、按季、按年的打包类理财产品,投资者购买的是产品的份额,如果不是刚好有足够对应期限的产品的话,那这个理财包的产品势必造成期限错配。
因此监管层这次在正式网贷暂行办法中禁止了以打包资产的形式开展的债权转让行为。
《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禁止“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即明确禁止将借款标的打包成资产包的债权转让行为。
在北京的网贷平台专项整治过程中,北京监管机构发出的整改要求明确表示将散标或债权转让标的打包发售、资产端对接对接融资租赁公司产品等都属于违规行为,网贷平台上“多对多”的集合标必须禁止,明确禁止网贷平台进行散标打包的债权转让模式,禁止以打包资产的形式开展债权转让行为。
(三)类资产证券化债权转让模式为何被《暂行办法》禁止?
《暂行办法》第十条之(八)规定,禁止“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为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遭到禁止?
①真正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租赁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租金)为支持,在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并将租赁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的过程。即由融资租赁公司将预期可获取的稳定现金收入作为基础资产,销售给专门操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SPV即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机构,由SPV以预期的租金收入为保证,经过内部或外部增信以及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通过证券发行市场公开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或者通过私募形式推销给投资者,筹集资金。
②从风控和监管来看,真正的资产证券化一方面需要在证监会或银监会备案,另外需要通过SPV将基础资产与融资租赁公司隔离,且必须信用机构评级。同时原始权益人需提供内部增信措施和外部增信措施。另外资产证券化对投资者存在一定的要求,如对于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如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则投资者应为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
对于其他融资租赁企业的资产证券化产品,2014年颁发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明确的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单笔认购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
之所以将目前网贷平台上发布的一些融资租赁债权转让的资产称之为类资产证券化产品,是由于有关债权转让在模仿资产证券化的做法,如融资租赁公司将持有的债权出售给保理公司,再由保理公司通过P2P平台向投资者出售,投资者购买的是份额化和标准化的产品,担保措施包括保理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的回购等。有些债权转让又通过金交所挂牌由保理公司受让后,再在网贷平台上对投资者出售。
这种债权转让方式中,作为受让方的保理公司,实际上无法起到SPV的风险隔离和监管作用,即无法实现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隔离。如融资租赁公司 ,则不能保证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如出现承租人 风险,则由融资公司、保理公司或第三方担保公司回购,实际不能做到资产出表,存在硬性的风险兜底。另外其担保措施属于外部增信措施,与真正的资产证券化的所采取的内部增信措施如优先次级资产的分层结构、信用触发机制等完全不同。此外在投资者门槛上,一些网贷平台对接的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投资门槛远远低于合格投资人门槛,1000元都可以认购,甚至更低。而且,对于合格投资人亦无需认定。基于上述特点,这种债权转让方式实质距离真正的资产证券化还很远,只能算作“类资产证券化”。
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违规点在于:无法实现所转让的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真正风险隔离,且在不受证监会、银监会监管在场外开展,并对投资者的要求远低于合格投资者的门槛,因此,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故《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八项禁止了类资产证券化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03 对接融资租赁资产的合规化路径
据通达金融研究院统计,网信理财、理财范、爱投资等平台曾以融资租赁标闻名,小牛在线、银豆网、财缘网等平台,此前都发过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债权,不过自《暂行办法》出台以来,这些平台没有再发相关标的。
我们认为,虽然监管禁止非银金融机构将债权转让给网贷平台投资人来募集资金,但是这不代表网贷平台不能与其合作。融资租赁公司与P2P合作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改变以前的应收账款转让模式,而是由融资租赁关系中的承租人直接通过网贷平台借款,则仍然属于典型的P2P网贷。从法律上讲,首先借款人不是融资租赁公司而是承租人,该模式下借款人和出借人直接签订借款合同,做到了一一匹配,属于合规的P2P网贷。
目前已有一些平台改变了原有的债权转让模式,而是通过向出借人(投资人)推荐借款人(即承租人)的模式进行信息撮合——借款人与出借人直接签订借款合同,资金不经过融资租赁公司。在这种“助贷模式”下,网贷平台仍为信息中介,融资租赁公司则为助贷机构。这种推荐合作的助贷模式如下图:
在推荐合作模式中同时开展网贷和融资租赁业务,关键问题是线下的如何做好风控措施。以汽车融资租赁与网贷平台业务结合为例,在网贷平台上发生的借贷行为,借款人的用途为购车。其购车通过一系列的合同设计,完全可以在线下与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结合,从而实现融资租赁公司合法地通过网贷平台开展业务。如通过线下签订《车辆转让合同》,使融资租赁公司成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并有权将车辆租赁给承租人(借款人);其中涉及的付款安排为分期支付购车款,该设置使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安排在收到《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后,再将购车款支付到出卖人(借款人、承租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因该银行账户同时为借款人(承租人)的还款账户,因此实现偿还线上投资者的投资款之目的。而线下的《融资租赁合同》独立于线上的《借款合同》,即使在客户(借款人)到期不清偿借款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仍能依据《融资租赁合同》行使其收取租金的权利。
网贷债权折价转让标准是什么
一、债权转让富源实业应收债权转让项目政信平台债的含义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持有人通过各家网贷债权转让平台将债权挂出,将所持有富源实业应收债权转让项目政信平台债的债权转让给购买人的操作。那么网贷债权折价转让的规定有哪些富源实业应收债权转让项目政信平台债? 简单来说,就是当富源实业应收债权转让项目政信平台债你需要流动资金时,可以通过所投资的平台中的债权页面进行债权转让操作,填写要转让的份数与转让系数,将债权转出,如有其他人对此债权进行了购买后即完成转出,富源实业应收债权转让项目政信平台债你也可以将未成交的债权撤销债权转让。同样的,如你想买入债权的话,可以通过平台,在债权转让列表页面进行购买债权。 二、债权转让的时间限制 很多P2P平台对债权出让人持有债权的天数规定,有的平台规定门槛较低,投资人可随时申请转让,如联金所;有的是持有债权至少满60天且该借款债权所剩时间至少还有3个月,也有平台所规定的时间期限更长。 三、债权转让的手续费用 除了限制时间外,转让手续费也没有标准,从几家知名P2P平台的收费情况看,最低0.2%,最高可达2%,相差10倍。而联金所理财平台,不收取任何债权转让的费用。 四、债权转让的收益计算方式 一般来说,转让债权和原始债权的年利率、还款方式是一样的。而与普通债权相比,购买转让债权没有等待其他用户投标、等待放款等,可以更快的收回投资。 此外,不同平台对于利息收取的规定不同。如联金所的债权转让,发标人已收利息和本金是不会损失的,而当月应收但未收利息,是转给承接人的。了解更多债权转让项目。 总之,债权转让是一种不错的获取流动资金的方式。建议投资人急需用钱时,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转让债权:1、可以使用折价转让的方式将债权转出;2、可以转让一些剩余期限的标的。这些方式,都比较吸引转让人,可以在短时间内将债权转出
应收帐款债权转让金额
应收账款扣减以下内容后的余额。应收帐款债权转让金额是应收账款扣减以下内容后的余额。转让金额是指对有关业务和项目转让后,所取得的转认的金额。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引起的权利冲突及解决的原则
(一)进口保理商与应收账款债权其他受让人之间的权利冲突 在发生同一笔债权的多次转让时富源实业应收债权转让项目政信平台债,第一个让 债务人 取得让予通知的受让人将获得收取债款的优先权。但是富源实业应收债权转让项目政信平台债,通知优先规则也受到富源实业应收债权转让项目政信平台债了诸多质疑富源实业应收债权转让项目政信平台债,尤其是对于隐蔽型保理业务而言,几乎不可能获得优先权。 (二)已办理保理应收账款债权又被出口商出质给第三方的情况下发生的保理商与质权人的权利冲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惯常认定及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我国现行的 担保法 律体制里还是不承认普通债权 质押 的效力的。即便作出普通债权质押,也将被认为无效,因此,在我国目前尚不存在此种权利冲突问题。 有三种处理原则,即以先办理转让/质押为原则,以先通知债务人为原则,以转让/质押登记在先为原则。 《 民法典 》第763条 应收账款 债权人 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应收债权转让是怎么回事
应收债权转让是指债富源实业应收债权转让项目政信平台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富源实业应收债权转让项目政信平台债,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是得请求富源实业应收债权转让项目政信平台债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权利。属於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於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义务。
应收账款和债权转让
一、应收账款是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二、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 债务 ,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民法上的 债权债务 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三、债权包括应收账款,而应收账款只是债权的一部分。会计上的债权还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及应收补贴款等。
相关文章
-
富源实业应收债权转让项目政信平台债(富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详细阅读
本文目录一览: 1、网贷债权折价转让标准是什么 2、应收债权转让是怎么回事...
2023-03-04 139 富源实业应收债权转让项目政信平台债
-
富源实业应收债权转让项目政信平台债(富源实业应收债权转让项目政信平台债务清偿)详细阅读
应收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富源实业应收债权转让项目政信平台债,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让与富源实业应收债权转让项...
2023-03-04 127 富源实业应收债权转让项目政信平台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