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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政府债定融应收账款转让的信息

定融非标 2023年03月05日 00:09 147 政信基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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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待遇

好。根据查询企业招聘信息可知,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福利待遇非常好,工资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是一家以从事金融业为主的企业。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推动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开发区位于昆明市城区西北部,总体规划面积11.5平方公里,由建成区(政策区)、新开发区和科技街三部分组成。第三条 开发区通过吸引国内外高新技术,利用省内外科技力量和省、市的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建立按国际惯例运行高效、灵活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开发区成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基地;向传统产业扩散高新技术的辐射源;依靠科技推动经济的改革开放试验区;技工贸一体化,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外向型开发区。第四条 开发区实行经济特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有关政策,鼓励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到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和设立科研教育机构。到开发区兴办的各种类型高新技术企业,除适用开发区政策外,同时适用原有优惠政策。第五条 开发区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开发区内投资者的资产、收益、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保护。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对开发区的开发建设,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开发区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开发区的管理规定。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八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昆明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九条 管委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开发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领导开发区的工作。

(二)研究编制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组织编制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四)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开发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适用于开发区的配套政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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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对开发区内的开发建设单位及经济实体进行宏观管理 ,做好考核、协调和服务工作。

(六)审核或审批进入开发区的投资项目。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委、省科委的有关规定,对进入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和审批。

(七)开展国际科技贸易合作和交流,开拓国际市场,按规定处理开发区的有关涉外事务。

(八)负责协调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有关开发区的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共同在开发区内逐步建立和完善工商、税务、法律、金融、会计、保险、海关、商检、审计、技术监督、人才交流和技术咨询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服务支撑体系,监督和协调各部门设立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

(九)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公共服务事业。

(十)完成省、市人民政府交给的其他工作。第十条 管委会权限

(一)管委会在开发区内行使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权限,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二)审批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人民币或一千万美元及其以下的投资项目,二百万美元及其以下的技术引进项目。

(三)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办公,处理开发区内的有关事宜。

(四)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的聘任、聘用。各级各部门在开发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接受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的双重领导。

(五)审批市政府切块给开发区的城镇户口落户和农转非指标。

(六)协调和处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和有关涉外事宜,审核开发区有关人员出入国(境)的事项。

(七)行使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章 投资和项目管理第十一条 开发区重点兴办符合下列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

(一)新材料、新技术及其产品;

(二)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三)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四)电子计算机应用、自动化技术及其产品;

(五)新能源技术、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六)精细化工技术及其产品;

(七)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八)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九)适合云南资源深度开发特点的其他高新技术或高附加值产品;

(十)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昆明高新国有资产有限公司会 吗?

据上交所公司债券项目信息平台披露,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项目状态更新为“终止”。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该债券品种为私募,拟发行金额为15亿元,发行人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销商/管理人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理日期为2021年2月26日。

据悉,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8月,注册资本为5.4亿,法定代表人为李林谦。分别由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云南省财政厅持股90%和10%。

经营范围:负责高新区以及新昆明新城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基础设施、环保设施和社会事业领域项目的投融资;负责高新区公建设施建设;负责高新区管委会授权范围内土地的一级开发和整理的投融资等。

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怎么样?

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08月31日,法定代表人:李林谦,注册资本:54,000.0元,地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源北路6号。

公司经营状况:

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开业状态,招投标项目919项。

建议重点关注:

爱企查数据显示,截止2022年11月26日,该公司存在:「自身风险」信息119条,涉及“法院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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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考什么

主要考试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政府债定融应收账款转让的内容是行测、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行测即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政府债定融应收账款转让,主要测查与公务员职业密切相关的、适合通过客观化纸笔测验方式进行考查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

2、公共基础知识是一门综合性知识总集,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法律、行政管理、公文写作与处理等五大内容以及涵盖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政府债定融应收账款转让了政治、经济、法律、管理、人文、科技等知识面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14)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高新区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高新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是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的示范引领区域。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以及高新区外在高新区从事与本条例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第四条 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高新区享受国家、省、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高新区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高新区的体制机制创新,督促和协调高新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为高新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

市人民政府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高新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项目安排、引进外来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政策实施等方面支持高新区的发展。

高新区应当支持所在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可以采取与外地合作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区、分园等方式,辐射带动区域发展。第六条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昆明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高新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应的行政审批权限,根据授权管理区域内的社会事务。

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制定和实施高新区有关管理规定及其他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各项政策和措施;

(二)依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高新区产业园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或者核准进入高新区的企业和投资项目;

(四)组织、引导、支持高新区的科技创新活动,推进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

(五)管理高新区的财政收支和国有资产;

(六)负责高新区的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生产安全、城市管理等事务;

(七)组织建立中介、信息和信用等各类服务体系,为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服务;

(八)根据授权行使其他职权。第七条 管委会应当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工作部门。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应当事先征求管委会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管委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能。

金融、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可以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公窗口,直接办理有关业务。第八条 管委会应当在行政管理体制、人事管理制度、投资融资机制、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发展等方面推进改革创新。第九条 管委会及设在高新区内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更新相关优惠政策、行政管理事项、收费项目与标准、办事程序、服务承诺等信息,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第十条 管委会应当设立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以资助、贴息、奖励等形式支持高新区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第十一条 管委会应当为企业及科技人员提供创业条件和服务,建立和完善科技企业加速成长机制,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兴办各类综合或者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第十二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和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三条 高新区财政实行单独核算,纳入市级预算管理,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高新区的财政收入,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和省、市外,应当用于高新区的开发和建设。第十四条 高新区应当重点发展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电子商务、金融等现代服务业。

鼓励企业在区内设立总部,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进入高新区:

(一)国家和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境外高科技企业或者项目;

(三)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或者项目;

(四)为高新区提供服务的企业或者中介组织;

(五)其他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配套的企业或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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