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信托-信海42号威海文登(AA+平台)标准城投债券(青岛信海投资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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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城投债券短时间内不会
一、城投债的 历史 由来
城投债国企信托-信海42号威海文登(AA+平台)标准城投债券,又称“准市政债”,就是以城投公司为发行主体,以地方政府为隐性担保人,在上交所、深交所、银行间市场发行的标准化债券,发行产品所募集资金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项目。
自成立以来,城投债一直是债券品种非常重要的一类,也是中国特有的一类债券。从承销商到投资者,以及参与债券发行环节的人,都将其视为当地政府发债。 主要是因为城投债独有的三大特征:
第一,从股权结构讲,其股东是各级地方政府的国资委、管委会、交通局、建设局等,实际控制人是各级人民政府国企信托-信海42号威海文登(AA+平台)标准城投债券;
第二,从业务角度讲,其业务主要包括一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棚改和保障房建设、城市公共建设(供水、供热、公交)运营等,业务对象主要是各级地方政府;
第三,从盈利角度讲,其自身没有独立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创造能力,其盈利和现金流主要是依赖于各级地方政府。
实际上,城投债具有地方政府信用的隐性担保。其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分税制改革后,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而地方财政支出却不断上升,造成地方财权和事权不匹配。直接原因是随着城市化水平迅速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巨大,而《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债券》。因此国企信托-信海42号威海文登(AA+平台)标准城投债券我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市政债券,地方政府只能以间接方式发行。
二、城投债的发展 历史
1、起步阶段(1992-2004年)
这一阶段,由于我国债券市场仍属于起步阶段,债券品种有限,且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仍限定于中央企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企业,因而城投债券的发行规模一直很小,1999-2004年城投类企业债券仅发行8支,合计156亿元。
2、逐步发展阶段(2005-2008年)
2005年,国家发改委启动地方企业债券发行,作为地方政府全资控股国有企业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可以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同时,200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发行的重启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提供了新的债券品种。受益于债券市场的扩容,城投债券开始快速发展。2005-2008年,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分别发行债券17支、29支、54支和49支,发行规模分别为242亿元、351.50亿元、664.50亿元和740亿元。
3、爆发增长期(2009年)
2008年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企业债审批环节由先前先核定规模再核准发行的两重审批简化为核准发行一个环节,并取消总额限制,政府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的空间在政策上得到很大拓展。
同时,在2009年初国务院推出“稳增长”4万亿投资计划后,为了提供相关配套资金,200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等融资工具”;加之发改委明确表态,要“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根据中债资信的数据统计,2009年政府融资平台总计发行162支债券(其中企业债达117支),为2008年的3.31倍,发行债券规模总计2,821亿元(其中企业债券达1,734亿元),为2008年的3.81倍。
4、整理和回落期(2010~2011年)
经历了2009年的爆发式增长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快速积聚也受到监管层高度重视,自2010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19号文)后,国务院及相关监管部门相继发布针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规范性文件,加之云南公路“只付息不还本”函件、云投重组和上海申虹偿债危机等信用事件的相继发生极大地挫伤了市场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的风险偏好,根据中债资信的数据统计,2010~2011年政府融资平台发行债券支数和规模增速均显著放缓,分别为162支、193支和2,765亿元和3,264.10亿元。
5、规范中发展期(2012年至今)
2012年3月,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各银行原则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政府融资平台银行贷款渠道被显著收紧。但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很大,且正值地方政府债务到期高峰,地方政府融资需求非常大,得益于债券监管部门政策放松,发行城投类债券成为地方政府极为重要的融资渠道。根据中债资信的数据统计,2012年政府融资平台总计发行662支债券,总计8,246.10亿元,分别为2011年的2.74倍和2.53倍,发行规模创 历史 新高。
2013年4月,国家发改委发文对城投债券按照三类实行分类管理,有保有控;而“债市风暴”又使得国家发改委自5月起对企业债券展开了大规模的自查工作,新债发行基本暂停。受此较大影响,2013年政府融资平台发行债券652支,总计8,286.26亿元,较2012年几乎没有增长。
2013年底以来,在中央提出“开正门、堵邪路”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思想的指导下,推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阳光化”成为监管的核心思路。因此,政府融资平台发行债券融资得到了明确支持。2013年12月,国家发改委明确允许融资平台通过发行企业债置换“高利短期债务”,而后,融资平台发债的政府行政级别限制放开,国家发改委再次发文支持扩大企业债券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在政策的支持下,2014年1季度,政府融资平台已发行债券289支,总计3,277.70亿元。
截止到2020年全年城投债券总计发行4,901支,较2019年上升48.56%,发行规模为36,545.34亿元,同比增长43.07%,受疫情影响全年融资环境宽松,发行规模及发行支数均再创 历史 新高。
表1:近三年不同类型城投债券发行规模及其增速
三、城投债的信用风险有多大
从 历史 的角度看,产业债不断陆续暴露出信用风险,但是城投品种仍然保持着零 的记录。展望未来, 我们坚定地相信,城投债券仍是个相对安全的品种,其 率会长期低于产业债。
最近两年以来,市场对于城投债券的担忧主要源于“政府债务严监管”所造成的影响。我们希望强调的是,“政府债务严监管”的本意并非打击城投债券这种融资方式,或是逼迫城投债券 以进行所谓的“压力测试”,而是要规范地方政府的融资行为,杜绝违法违规举债和担保的现象。
地方政府相关债务可以分为地方政府债务、合法合规的企业债务、违法违规债务三部分,我们分别称其为A类、B类、C类债务。 “政府债务严监管”针对的是违法违规的C类债务,而A类和B类债务不会直接受到其影响。事实上,当前的城投债券基本为B类债务。
城投债券中仅仅有极少数为C类债务。 城投公司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短票需经国家发改委、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的审批、核准、注册、备案,因此其合法性、合规性都处于较高的水平。很显然,监管相对松的非标融资出现违规的概率远高于城投债券;相应的,非标等弱监管的融资在C类债务中的占比较高。事实上,从2017年1月《财政部关于请核实处理个别违法违规问题的函》、《财政部关于请依法问责个别市县违法违规举债行为的函》、《财政部关于请依法处理部分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函》(财预函〔2017〕1-7号)到最近财政部披露的云南、广西、安徽、宁波等地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责案例, 在为数众多的违法违规举债和担保的案例中,大量为非标融资,直接涉及城投债券的案例只有一个(邵阳城投),比例非常低。
1.3、会不会出现 链式反应国企信托-信海42号威海文登(AA+平台)标准城投债券?
链式反应理论认为,一笔债务的 会引发其余债务的 。 因此,投资者非常关注以下这两个问题:
Q1:如果某个地区公开发行的城投债券 了,其余地区会不会“效仿性”地 ?
Q2:如果某个主体的非标 了,其公开发行的债券会不会必然 ?
我们对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 对于上述Q1,我们倾向于认为 “第一只 地方政府不愿意看到,第二只 中央政府不愿意看到” 。事实上,一旦有公开的城投债券 ,那么压力就可能从地方政府上交至中央政府。根据2011年城投信用风波的经验,城投债务 很容易引发国际投资者对于“政府债务问题”的担忧,这有可能给主权评级、汇率、外储、海外发债、海外股权融资带来影响。因此, 当纯粹意义的城投债券 后,相关政策有可能会变得友好。
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非标 比较多,比如云南地区、贵州地区的非标融资部分已经 ,但城投债券哪怕贵州地区一只也没有 。像最近山西省就出来表态,确保省属企业到期债权不会出现一笔 ,这还是国企债权,更别说城投债了,直接绑定当地政府信用。
表态!山西:确保省属企业到期债券不会出现一笔
2020-11-15 10:38:47 银讯网
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国资运营公司)11月14日在发给省属企业债权人的信件中称,近期,河南省发生了债券 事件,对此山西省高度关注,立即对下辖省属国企债券进行梳理排查,提前介入风险处置干预。
山西国资运营公司将积极覆行好出资人职责,营造山西省属企业良好的信用环境,充分保障权人权益。
所以就目前全国来看,整体城投债的信用风险很低很低,比较可控。
城投债券转让项目咋样
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 债权人 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如a公司现在拥有对b公司的债权200万元,但是这笔钱要在3各月后b公司才能支付。但是因为a公司急着扩大生产急需这200万元,这时可以用债权转让的方式,由c公司受让a公司的债权,转让对价为200万元及利息。这样和c公司直接借钱给a公司100万元是没有什么区别的,但是因为是债权转让,所以是合法的。 信托贷款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根据《 信托法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的目的。信托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由受托人确定的,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给谁。 自然人替身模式 由于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 民间借贷 ,依法受法律保护。所以出借方可以先将资金借给个人(通常为借入资金方的大股东或者可信赖的第三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该企业则为该个人向资金出借方的企业提供连带保证,或者再提供 抵押 、 质押 等担保。如果个人不能还款时,则出借方追索个人借款人,并同时要求担保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不过,根据《 公司法 》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 。这是一个程序上的要求。 存单质押 担保贷款 模式 存单质押担保贷款模式是与 银行贷款 相结合的模式。拟出借资金方实际并不借出自己,而是将自己存入银行取得存单,并以该存单为借款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作质押担保。 以存款做单板,其安全度很高,而且银行业可以获得利息,企业可以从银行实际获得贷款资金。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银行则将在质押存单账户中直接划扣还款。担保方则可以向借款人追偿。该种模式下存单质押 担保人 不能按借贷关系收取利息,但是可以收取一定的担保费。 从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出, 城建公司融资方式 有以上五种方式,分别是委托贷款,债券转让,信托贷款,自然人替身模式,存单质押担保贷款模式。每种融资方式各有利弊,融资就是为了解决公司资金困难的一种解决方式,选择适合的的融资方式有助于公司更好的解决实际困难。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属于政府债务吗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以下简称“增信集合债”)由城投平台或当地国有企业发行,募集资金由监管银行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贷给符合条件的当地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的运行过程由地方政府、发行人、监管银行合作完成,具体的运行机制如下图所示。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运行机制
增信集合债的突出特点在于地方政府、发行人、监管银行需要签订三方协议(包括风险缓释基金协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政府需要从地方财政中划拨专项资金到政府风险缓释基用账户,设立发行人发行债券的“政府风险缓释基金”,还需要对增信集合债资金使用、委托贷款等具体事项进行沟通协调等;发行人需要确认委托贷款对象,在小微企业归还或清收的贷款本息(含罚金)、风险储备金、政府风险缓释基不足以偿还本次债券息的情况下,有以自身生产经营收入偿还本次债券本息的清偿责任;监管银行需要履行委托贷款投放、管理、监督等职责。
(一)发行审核要求
根据《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管理规定》(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
1、对委贷银行的要求:小微债募集资金委贷银行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为信贷经验丰富、风险防控措施有效的上市银行;
建立小微债委贷资金及银行自营贷款资金间“防火墙”,确保实现资金和业务“双隔离”;
按自营信贷业务标准,审慎提出委贷对象名单建议;
现阶段小微债对委贷银行提出的其他窗口指导要求。
2、对小微债募集资金委贷对象的要求
小微债募集资金委贷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所在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与小微债发行人无隶属、代管或股权关系;
在小微债募集资金委贷银行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现阶段商业银行对信用贷款对象提出的其他条件。
综上,小微企业的筛选标准十分严苛,需要发行人及政府初选和推荐,并经过上市银行自营信贷业务标准筛选通过后产生。
3、对小微债募集资金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
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规模的3%。同一控制人下的企业,合计获得委贷资金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数额和比例。疫情期间,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文和发改办财金〔2020〕942号文明确: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从“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规模的3%”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4、发行主体
增信集合债券的发行主体与一般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是一致的,主要是城投平台或国有企业,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不受发行人资产负债率较高需补充担保措施的限制。增信集合债对发行主体的资质要求也与一般企业债券完全一致,主体级别一般在AA-级及以上,AA-级需要提供增信,使债项级别达到AA级及以上。
5、偿债计划如何匹配?
募集资金中用于委贷的部分的偿债来源主要为小微企业的还本付息金额,若发生逾期情况,则来自于风险储备基金和政府风险缓释基金。风险储备基金即募集资金投放过程中带来的资金收入,主要由委托贷款利率与债券发行利率形成的利差收入,由委贷银行设立风险储备基金账户进行管理。政府风险缓释基金由地方政府从地方财政中划拨,金额通常相当于债券发行规模5%。最后来源于发行人的偿付。此外如果增信集合债有第三方担保的话,偿债来源还可以来源于第三方担保机构的代偿
根据目前与几家商业银行的交流来看,其自营信贷业务中小微企业放贷坏账率通常保持在2%左右,风险缓释金为本次债券发行金额的5%,若仅考虑用于委贷部分,则保障率为8.33%,远高于其坏账率,安全性有保障。
(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政策演进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 号):(九)拓宽融资渠道。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资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推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发挥债券市场对微观主体的资金支持作用。加快统一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步伐,为尚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服务。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发行规模。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我委将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按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以及“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三种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其中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属于重点支持范围的发债申请,加快和简化审核类。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 八、扩大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试点规模。贯彻国务院国发〔2012〕14号文件关于“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资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的精神,在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的基础上,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试点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资金在有效监管下,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管理,扩大支持小微企业的覆盖面。鼓励地方政府出台财政配套措施,采取政府风险缓释基金、债券贴息等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稳步扩大试点规模。
4、《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三十三)完善“小微企业增信集合贷”模式,在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的基础上,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和城投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贷”,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管理,扩大支持小微企业的覆盖面。鼓励地方政府出台财政配套措施,采取政府风险缓释基金、债券贴息等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增信集合贷”,切实防范创新债券品种的偿债风险。
5、《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管理规定》(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对委贷银行、委贷对象、贷款集中度、资金监管提出要求,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规模的3%。同一控制人下的企业,合计获得委贷资金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数额和比例。
6、《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规〔2017〕1341号):以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形式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社会领域产业小微企业发展的,可将《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管理规定》中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 5000 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规模的 10%”。
7、2019年1月,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在接受人民日报、央视等媒体采访时表示:鼓励各地以地方大中型企业为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
8、《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9、2020年12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2021年度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存续期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942号):为做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政策衔接,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保障和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在2021年继续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城投融资受限“非标转标”业务兴起
本报记者 石健 北京报道
近日,《中国经营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山东、江苏、四川等地开始出现“某信托-城投债项目”的产品。一位城投公司融资部负责人告诉记者,这类新兴产品并非以往的政信类信托产品,即信托以非标的形式将募集资金投向城投平台,而是信托资金投向城投债,继而实现“非标转标”。
东方金诚金融业务部助理总经理王佳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近期数据来看,信托资金仍主要投向工商企业、证券市场、基础产业和房地产等行业。受‘两压一降’的影响,证券投资类信托成为2020年以来唯一保持占比持续增长的信托类型,反映了信托投资向标品化转型的趋势。尤其在城投平台仍然刚兑的趋势下,存在一定的市场机遇。”
向标品化转型
根据记者所拿到的山东某地的城投债信托产品信息,该城投债发行主体的信用评级为AA。作为担保方的母公司主体信用评级为AA+,募资用途为该城投平台在上交所发行的2021年公司债。值得一提的是,该公司债的票面利率为6.5%,而市场上大部分的公司债票面利率为2.6%至3.8%。
对于该产品公司债较高的票面利率,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从票面利率来看,还是反映出该城投平台融资难。事实上,从市场来看,信托资金还是希望募集给AA+的城投平台所发行的城投债,信用评级可以筛选一定的评选。如果像上述这种AA城投平台,则需要AA+担保来减少风险。”
此外,该业内人士还认为,信托资金流向公司债要好于私募债。“因为信用分化使得弱区域城投债净融资多处于萎缩状态,虽然近期西部某城投平台私募债从存在兑付隐患到已经兑付,但是市场并没有因此得到很大的提振。存量债务不会凭空消失,加之借新还旧不畅,市场仍然会存在一定的偏向情绪。”
值得注意的是,信托资金流向证券领域已经在数据上有所显现。根据信托业协会公布的2021年三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来看,信托资金仍主要投向工商企业、证券市场、基础产业和房地产等行业。对此,王佳丽分析认为,“从同比变化看,产品呈现三个特征,一是受近年来‘两压一降’政策影响,投向金融机构的信托资金占比显著下降,信托行业去通道、去嵌套的转型取得了一定成效;二是证券投资类信托成为2020年以来唯一保持占比持续增长的信托类型,反映了信托投资向标品化转型的趋势;三是从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看,截至2021年三季度末,以非标投资为主的信托贷款占比已不足30%,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了超过8个百分点,而以标品投资为主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占比接近21%,同比上升超过8个百分点。”
对于上述资金的升降,一位城投平台融资部负责人认为,“城投债目前为止仍然保持刚兑,而政信类产品 逾期已经屡见不鲜。在推介相关产品时,刚兑是主要优势之一,安全性远高于非标类产品。此外,债券是在公开市场发行的金融产品,城投不兑付的成本极大”。
一方面,非标政信类产品发行量下降,与监管部门要求信托公司压降融资类信托有关;另一方面,信托资金通过标准化产品继续流向债券市场。一种“非标转标”的趋势开始在市场上出现。
“证券投资信托中债券投资相较于其他投资标的的占比最高,规模最大,主要原因在于债券市场的容量巨大,且具有固收属性,更能够满足信托投资者对于稳定收益的需求。”王佳丽预测,“随着城投融资受限,房地产融资风险增加,预计未来信托资金投向债券市场的规模还将进一步上升。”
君牛财富分析师认为,“信托‘非标转标’与几大类资产无法割裂,围绕土地的平台、地产,委贷为核心的类信贷业务。从监管而言,监管的基调也是渐进式整改,警惕监管引发的风险。因而把以往的操作模式梳理和增加信息披露,也不失为一种创新。这个‘非标转标’既打通资本市场,也能够促进信托承担起真正的委托、融通等聚焦财富管理、 社会 服务的职责。”
此外,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除了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福建等省份外,在城投债和城投非标都面临大幅压缩的监管背景下,15号文(《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实际上进一步抬高了城投平台的融资准入条件,而城投债和银行融资的规模新增有限的情况下,城投平台对非标融资反而会出现更大的依赖,尤其是资质较弱或发债难以为继的城投平台。在这种看似矛盾的环境下,‘非标转标’将是城投平台短期融资的一种过渡方式。同时,城投发债首先要看当地的一般公共预算是否达到了50亿元,如果当地经济状况较差,城投平台的主体信用评级又不理想,那么,在当地就很难公开发行债券,而眼下信托将资金投向城投债,则从侧面反映出该地区的经济状况较好,且城投平台具备发债的实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一些弱资质地区。公开发行的债券属于标准化资产,发行的债券可以在银行间交易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公开流通买卖,也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置换存量非标
2022年以来,低评级城投债的发行受到了更严格的控制,城投债的发行主体准入条件、规模占比、借新还旧等也有了更多的限制。近日,江苏省南通市财政局在官网发布了《南通市财政局2022年工作计划》,要求“进一步压降融资成本,对融资成本6%以上的隐性债务全面清理、分类处置,争取2022年末全市隐性债务平均综合利率下降到5%以内。督促各地将经营性债务融资成本,一并纳入监管范围。严控新增非标融资和高成本融资,确保全市债务综合成本持续下降”。
据统计,2020年以来,非标信用风险事件涉及的城投企业31家,分布在贵州、湖南、河南、四川等地。其中,贵州20家,占64.52%,河南3家,湖南、吉林和辽宁各2家,甘肃和四川各1家。从行政级别看,2家为省级城投企业,4家为地市级城投企业,其余均为区县级或园区城投企业。联合资信有关研报认为,非标信用风险的持续暴露及地方国企信用债 事件的发生,导致区域再融资环境恶化。此外,“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一年,再融资环境恶化的地区非标信用风险将持续暴露。企业层面,债务负担重且短期集中偿付压力大、直融及非标融资占比高、对外担保规模大、有不良征信记录、再融资压力大的城投企业流动性风险值得关注。
从各地的政策来看,非标业务压降已成趋势。在王佳丽看来,除了可以投资城投债作为标准化产品外,与城投平台开展的以往存量非标业务也可以通过“非标转标”的形式去除非标存量。“目前,存量的非标信托贷款通过正规流程发行ABS实现‘非标转标’,这也符合监管压缩信托非标规模的导向的。目前。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信托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和资产服务机构,向资产支持计划(SPV)转让基础资产(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计划募集资金最终用于信托贷款还款资金;二是信托公司将信托贷款债权转让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发起资产支持计划,通过保理公司进入交易商协会ABN市场。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两种方式都需要信托贷款借款人开立资金监管账户,由资金监管行监督贷款资金偿还情况。
王佳丽认为,“根据近年来市场发行规模情况来看,以信托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基础资产为企业债权或者信托受益权的企业ABS项目发行数量和参与发行的信托公司数量都呈现上升趋势。但信托公司通过ABS方式实现‘非标转标’需要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底层资产池的评级、分散度,原始权益人风险自留等要求,基础资产还需有持续稳定现金流,因此现实发行中还是存在一定操作难度,预计发行规模增速有所放缓。”
采访中,有分析人士认为,虽然目前信托资金流向债券领域的比例在上升,但从过往的投资来看,信托资金并非擅长在证券市场开展业务、发行产品。对此,王佳丽建议,“如果想在城投债产品有所为,从短期来看,部分信托公司可以先期通过开发TOF等组合投资产品逐步培养投研能力。但从长期来看,信托公司需提高自身的主动管理能力,通过加强标品投资的内控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建设,招聘具有相关投资经验的投资经理、交易员、研究员、信评和估值清算人员。”
城投债怎么买
城投债分为标准化债权和非标准化债权两种类型国企信托-信海42号威海文登(AA+平台)标准城投债券,其中标准化债权可通过交易所、银行柜台等渠道购买,非标准化债权可通过信托机构、资管机构喝金交所购买。
“城投”是对各级政府国企信托-信海42号威海文登(AA+平台)标准城投债券的地方性融资平台统称,城投债就是由这些融资平台发行的债券。城投债因为有地方政府兜底,所以信用等级较高,带有刚性兑付的性质。尽管月初出现了首例城投债 事件,但投资者对于城投债的关注度依然很高。
城投债购买人群国企信托-信海42号威海文登(AA+平台)标准城投债券:标准化债权的城投债为公募债,个人投资者可通过证券账户公开购买,其预期收益率也相对较低,一般在5%到8%之间。非标准化债权的城投债为非公开募集,属于私募债,只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例如券商、理财师等。
城投债购买条件国企信托-信海42号威海文登(AA+平台)标准城投债券:城投债的发行主体以省市级居多,发行主体评级也以AAA和AA+为主,因为有政府信用做背书,所以城投债一直被视为刚性兑付债券,所以城投债算得上是难得的高预期收益、低风险债券。不过城投债并非所有个人投资者都能参与,需要认证为为合格投资者才可购买。而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非常高,例如要求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等等。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如果对城投债感兴趣,可通过购买基金的方式间接投资城投债。
【拓展资料】
可转债全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在目前国内市场,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可转债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属性,其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获取公司还本付息;也可以选择在约定的时间内转换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对于已经持有可转债正股的投资者来说,除了可以享受配售小赚一笔之外,更关心的则是股票股价的走势。公司发行可转债对于股票到底有何影响,是利好还是利空,这才是关键。
可交换债券主要特征国企信托-信海42号威海文登(AA+平台)标准城投债券:可交换债券和其转股标的股分别属于不同的发行人,一般来说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人为控股母公司,而转股标的的发行人则为上市子公司。可交换债券的标的为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股票,为存量股,发行可交换债券一般并不增加其上市子公司的总股本,但在转股后会降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可交换债券给筹资者提供了一种低成本的融资工具。由于可交换债券给投资者一种转换股票的权,其利率水平与同期限、同等信用评级的一般债券相比要低。因此即使可交换债券的转换不成功,其发行人的还债成本也不高,对上市子公司也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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