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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信托-1号成都青白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青白江国投公司在建项目)

私募基金 2023年02月25日 11:52 155 政信基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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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起投的信托产品有哪些?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规定央企信托-1号成都青白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及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央企信托-1号成都青白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如果信托规模为1000万元,那么以50人为限制,则每份平均20万,前几天央企信托-1号成都青白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我还见了一个北京信托的20万起点的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最主要特点是

集合信托计划主要特点:(1)委托人为二人或更多;

(2)每一位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

(3)委托人所交付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集中管理、使用和处置;

(4)每一位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使用范围相同。

【拓展资料】

集合信托是指受托人把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动产或不动产或知识产权等等)加以集合,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对所接受委托的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的方式。

由众多的委托人将其有关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分别或集中转移给受托人并由此设立的信托。在这种信托存续期间,在需要的情况下,众多的委托人往往按照与信托有关的文件的规定或者应受托人的要求或者自发地召开会议以讨论和决定与信托有关的重大事项;这一会议将他们集中在一起从而形成由人的集合组成的集团,所以集合信托又称为“集团信托”。

集合信托的基本特征在于:

第一、它为自益信托;

第二、它存在众多的委托人,从而相应地也就存在众多的受益人;

第三、它的信托财产是众多委托人(受益人)个人财产的集合体。集团信托属于明示信托。对集团信托的规制适用信托法关于信托的一般规定。除此之外,考虑到各种具体的集团信托在成立、执行、受托人条件、对受益权的满足以及对其运作过程的监督等方面所各自具有的特殊性。为了使这一规制能够得以有效进行,一些国家还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相应的信托特别法来对它们分别适用。

按照其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方向,集合资金信托可分成以下类型:

证券投资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信托。它可分为股票投资信托、债券投资信托和证券组合投资信托等。

组合投资信托,即根据委托人风险偏好,将债券、股票、基金、贷款、实业投资等金融工具,通过个性化组合配比运作,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使其有效增值。

房地产投资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房地产或房地产抵押贷款的信托。中小投资者通过房地产投资信托,以较小的资金投入间接获得了大规模房地产投资的利益。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信托区别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信托区别

1信托贷款可以接受单个委托人的委托。

2.信托集合是至少二个人的信托委托才能形成一个集合托管计划。

央企信托-1号成都青白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青白江国投公司在建项目)

3信托集合资管计划当中也可以包括进行信托贷款业务。

4信托贷款只是信托众多业务当中的其中一个。

拓展资料:

集合信托和单一信托的区别:

集合信托和单一信托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人数界定。集合信托: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央企信托-1号成都青白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单一信托:单个委托人

2、信托期限。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设立的集合类信托期限不得少于1年,而单一类的项目没有该限制。一般都在1年及以上。

3、信息公开。集合信托: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央企信托-1号成都青白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单一信托:信息无需公开,具有完全的私密性。

4、风险。集合信托:风险相对较小央企信托-1号成都青白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单一信托:风险相对较大。

5、委托人类型。集合信托:多为自然人;单一信托:多为机构,如银行。

6、交易结构。集合信托:经常借助于受益权分层分级,将受益权分为劣后、优先等层级,以增强信用等级,保障社会投资者的权益,其是在股权投资类、证券投资产品中更是如此;单一信托:比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更加单纯、简洁且资金几乎都是运用于一个对象、一个项目。

信托贷款也叫贷款信托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或信托计划中)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委托人在发放贷款的对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又可利用信托公司在企业资信与资金管理方面的优势,增加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川信托200亿金雷,四川信托的危机是什么?

事实上,早在5月初的时候,四川信托就已经爆出了一系列的问题,甚至业内传出“四川信托即将被接管,停止所有资金池业务”,当时官方曾经极力否认,但是如今投资者找上门来,四川信托无法完成兑付,这才暴露出了问题。在6月15日,杭锅股份就发布了一个公告,表示此前购买的四川信托管理发行的“天府聚鑫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虽然时间已经到期,但是四川信托却只1000万元的本息1038.1万元,而无法完成剩下的4000万元本息的兑付工作。根据相关报道,现在四川信托已经被银监会监管。

在2019年12月份,杭锅股份就购买了四川信托的天府聚鑫3号信托产品,认购金额为5000万元,期限为六个月时间,但是今年产品到期后,四川信托只拿得出1000万元的本息,剩下的钱还不了。当然,杭锅股份也表示,这并不会影响公司整体的现金周转。其实,早在2014年,四川信托就发行了天府聚鑫3号计划,其产品的常规期限有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投资1000万资金以上,期限可以是1-12个月,自由选择。有专家猜测,四川信托之所以发行这款产品,就是因为吸引资金,解决信托产品中的兑付困难的问题,说白了就是“拆东墙,补西墙”,这也是一个恶性循环。

从5月到6月11日,四川信托一共发行了9个新项目,得到了14.68亿元的资金。其实当时四川信托就已经出现了问题,却还在不断地发行新产品。四川信托是TOT信托发行规模最大的信托公司之一,旗下发行了很多TOT的产品,这些产品的收益率在8.3%-9.5%左右,远远高于市场水平,也正因为如此,四川信托吸引了很多投资者。事实上,TOT的确可以分散投资风险,但是四川信托的TOT产品名义上是TOT信托,其实就是为了掩盖公司背后借新还旧的违规操作。

值得一提的是,四川信托的很多融资方都已经出现了问题,比如新华联集团、南京建工产业集团、无锡惠山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能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等。根据四川信托2019年的财报显示,该公司的资产规模为2335亿元,相比于2018年的3235亿元,下降了27.84%。四川信托每年的利润也在下滑,从2017年到2019年的情况来看,三年的净利润分别是9.21亿元、7.40亿元和5.21亿元,下滑非常严重。净利润之所以会下降,就是资产减值损失大幅增加导致的。事实上,虽然四川信托的管理层表示争取一年之内解决问题,但是投资者已经不相信四川信托的还款能力。现在,四川信托的资金窟窿高达200亿元,对于未来会怎样,谁也不知道。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四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第二章 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第七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第八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五)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九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第十条 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认购风险申明书;

(二)信托计划说明书;

(三)信托合同;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认购风险申明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四)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注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分别由信托公司和受益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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