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射阳一般债权资产收益权项目
【江苏SY一般债权资产收益权项目】
【要素】本期规模1 亿(分期发行),12/24 月,自然季度15号付息
【起息】打款到账当日成立并起息
【收益】【收益】12个月:10-30-100万:7.4%-7.5%-7.7%
24个月:10-30-100万:7.6%-7.8%-7.9%
【用途】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亮点】
【融资方】江苏XXJK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10亿元。由SY县人民政府出资,出资比例 100%。融资方是由SY县人民政府批准,SY县人民政府全资控股的国有独资企业。融资方征信记录良好,资产规模较大,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担保人】江苏XXTZ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由SY县人民政府出资,出资比例 100%。担保人是全国百强县重点单位,征信记录良好,资产规模较大,具有较强的履约担保能力。
【江苏SY】YC2021 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 6617.4 亿,全市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451.0 亿元,同比增长 12.7% ,增速列全省第 2 位。2021 年,SY县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33.9 亿元,同比增长 9.6%; 其中税收收入 27.1 亿元,税收收入占公共财政收入的比例为 79.94%,公共财政质量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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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份是什么 限售股解禁对股价有什么影响】
限售股份是什么,简单来说以前的上市公司有相当部分的法人股,这些股票和漏铜股同股同权,但是成本很低,股价波动风险是由流通股股东承担的,唯一不变的就是不能在公开市场自由买卖,后来通过股权的分置改革,实现了企业的所有股份的自由流通买卖。
后来通过股权的股权分置改革,企业的所有股份都可以自由交易。根据证监会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的出售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改革方案实施以来,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额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应当在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通过证券证券交易所出售原非流通股。出售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非流通股在取得流通权后,由于上述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称为限售股。
解禁限售股真的会拉低股价吗?按照一般的思路限售股解禁后,这些股票可能会在市场上出售导致股票下跌。但是通过统计,我发现事实并非如此。从限售股数量和解禁类别来看,差别很大。
我的统计样本是2016年2月20日到2017年2月20日,解禁期间停牌的股票数量是1469只。我们来看看解禁后的一周一个月内他们的涨跌。在分析涨跌的时候不能用绝对的涨跌,因为整体行情好的时候肯定涨得好,不好的时候肯定跌得多。所以你要用相对于大盘的超额收益也就是从被禁股票的涨跌中减去同期大盘指数的涨跌。我用的市场指数是中证500指数。
结论:解禁比例高的股票表现更差
不管比例高不高,我用的指标是“禁售股与流通股比例”,也就是这次的禁售股数量/禁售前的流通股数量,统计结果如下:
解禁股与流通股比例达到10%是一个分水岭。如果比例小于10%,影响不大,解禁后一周一个月表现不佳、跑赢大盘的概率基本在50%左右,超额收益中值也在零左右。如果比例高于10%,会有一定的影响。市场表现不佳的概率基本在55%到60%之间,超额收益的中位数也在-1%到-2%左右。
因此如果禁售股占流通股比例超过10%,仍会对股价产生负面影响。在我统计的1469只被禁股中,有584只超过10%,占比40%。
关于限售股份就介绍到这里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可以看下之前的文章,同期股票收盘价
2019年增值税改革政策文件 增值税税率调整为多少?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pide;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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