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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投债一号债权融资计划(济宁城投项目)

今日热点 2023年01月05日 13:49 204 政信基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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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债在哪里买

城投债分为标准化债权和非标准化债权两种类型,其中标准化债权可通过交易所、银行柜台等渠道购买,非标准化债权可通过信托机构、资管机构喝金交所购买。

“城投”是对各级政府的地方性融资平台统称,城投债就是由这些融资平台发行的债券。城投债因为有地方政府兜底,所以信用等级较高,带有刚性兑付的性质。尽管月初出现了首例城投债 事件,但投资者对于城投债的关注度依然很高。

济宁市城投债一号债权融资计划(济宁城投项目)

城投债购买人群:标准化债权的城投债为公募债,个人投资者可通过证券账户公开购买,其预期收益率也相对较低,一般在5%到8%之间。非标准化债权的城投债为非公开募集,属于私募债,只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例如券商、理财师等。

城投债购买条件:城投债的发行主体以省市级居多,发行主体评级也以AAA和AA+为主,因为有政府信用做背书,所以城投债一直被视为刚性兑付债券,所以城投债算得上是难得的高预期收益、低风险债券。不过城投债并非所有个人投资者都能参与,需要认证为为合格投资者才可购买。而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非常高,例如要求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等等。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如果对城投债感兴趣,可通过购买基金的方式间接投资城投债。

【拓展资料】

可转债全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在目前国内市场,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可转债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属性,其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获取公司还本付息;也可以选择在约定的时间内转换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对于已经持有可转债正股的投资者来说,除了可以享受配售小赚一笔之外,更关心的则是股票股价的走势。公司发行可转债对于股票到底有何影响,是利好还是利空,这才是关键。

可交换债券主要特征:可交换债券和其转股标的股分别属于不同的发行人,一般来说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人为控股母公司,而转股标的的发行人则为上市子公司。可交换债券的标的为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股票,为存量股,发行可交换债券一般并不增加其上市子公司的总股本,但在转股后会降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可交换债券给筹资者提供了一种低成本的融资工具。由于可交换债券给投资者一种转换股票的权,其利率水平与同期限、同等信用评级的一般债券相比要低。因此即使可交换债券的转换不成功,其发行人的还债成本也不高,对上市子公司也无影响。

债权融资计划可以在哪里查到

债权融资计划可以在证交所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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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济宁市城投债一号债权融资计划,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济宁市城投债一号债权融资计划,也称为债权关系或者债的关系。在债权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为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债务人承担的义务为债务。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举债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权人偿还资金的本金。债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不是用于资本项下的开支。证交所一般指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证券交易所有公司制的营利性法人和会员制的非营利性法人。

城投债是什么意思

城投债是企业债的一种,它发行的目的是为了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城投债发行主体为地方投融资平台,城投债有地方政府兜底,所以信用等级较高,城投债分为标准化债权和非标准化债权两种类型。

城投债起源于上海。1992年,为支持浦东新区建设,中央决定给予上海五方面的配套资金筹措方式,其中之一是1992年—1995年每年发行5亿元浦东新区建设债券。1992年第一只城投债,规模为5亿元。2006年9月,安徽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该省首家发债成功,效法者遍布全省。

地方债与城投债的区别:

“地方债”(全称:地方公债),指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是地方政府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而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它是作为地方政府筹措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而发行的,其收入列入地方政府预算,由地方政府安排调度。

城投债是根据发行主体来界定的,涵盖了大部分企业债和少部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是相对于产业债而言的,主要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等的投资目的发行的。城投债,又称“准市政债”,是地方投融资平台作为发行主体,公开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其主业多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项目。

中国所谓地方债券,是相对国债而言,以地方政府为发债主体。不过中国债券业内也往往把地方企业发行的债券列为地方债券范畴。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许多地方政府为了筹集资金修路建桥,都曾经发行过地方债券。有的甚至是无息的,以支援国家建设的名义摊派给各单位,更有甚者就直接充当部分工资。但到了1993年,这一行为被国务院制止了,原因乃是对地方政府承付的兑现能力有所怀疑。此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8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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