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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兴宁建投债权转让计划(3、4号)(陕国投恒润39号世纪新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投资 2022年10月21日 18:53 236 政信基金网

北京四中院认为天津兴宁建投债权转让计划(3、4号),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天津兴宁建投债权转让计划(3、4号),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天津兴宁建投债权转让计划(3、4号),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中,2016京民终17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所有债权由国开行转让给濮阳建投公司。

天津兴宁建投债权转让计划(3、4号)(陕国投恒润39号世纪新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三上述债权转让后,乙方取代甲方享有对丙方人民币___万元的债权,享有法律规定的债权人的相关权利,丙方直接向乙方偿还债务,承担法律规定的债务人的相关义务 四丙方同意在本协议上签字以确认知悉上述甲乙双方对上述债权的转让事宜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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