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信托-永保42号成都青白江城投债(成都天府五街属于哪个区)
中煤担水沟10人死亡事故山西信托-永保42号成都青白江城投债,建议处分33人名单
中煤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1.17”重大顶板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1月17日10时15分左右山西信托-永保42号成都青白江城投债,山西中煤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水沟煤业)发生一起重大顶板事故,造成1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17.46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委员王勇作出重要批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领导对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及时进行安排布署,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桂来保带领工作组紧急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山西省委书记骆惠宁、省长楼阳生对事故救援工作高度重视,在第一时间作出重要批示。副省长孙绍骋带领省安全监管局、省煤炭厅、山西煤矿安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中煤资源发展集团公司迅速成立抢险救援指挥部,并召请朔城区、平朔集团矿山救护队全力开展抢险救援。经全体救援人员山西信托-永保42号成都青白江城投债的全力搜救,至1月18日7时00分,搜救人员发现最后1名被困人员,救援工作结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山西煤矿安监局于1月21日组织省公安厅、安全监管局、煤炭厅、总工会等单位成立了中煤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1·17”重大顶板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监察委员会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联合调查。另外还聘请6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等工作,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制定了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前身是1982年7月成立的中国煤炭进出口总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山西信托-永保42号成都青白江城投债:煤炭生产贸易、煤化工、坑口发电、煤矿建设、煤机制造以及相关工程技术服务。现有煤矿44座,总产能2.77亿吨;洗煤厂33座,洗选能力2.76亿吨。矿区主要分布在山西、陕西、内蒙古、江苏、黑龙江和新疆等省、自治区。截至2016年底,集团共有全资公司、控股和均股子公司52户,境外机构4户,资产总额2953亿元,从业人员10万人。
(二)中煤资源发展集团公司基本情况
中煤资源发展集团公司是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前身为1988年成立的中国煤炭进出口公司,现有注册资本11.2亿元,资产总额164亿元,主营业务为煤炭生产与销售、煤炭及洗选发电等相关项目开发建设及管理运营、地方煤炭资源整合、海外煤炭资源开发。原煤生产能力2500万t/a,洗选加工能力2900万t/a。公司本部设有职能与业务部门16个,拥有10座煤矿、5个洗煤厂、1个电厂、1家海外公司。公司现有职工6630人。
(三)朔州中煤矿业投资公司概况
朔州中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朔州矿业公司)系中煤资源发展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注册资金1亿元。公司在职职工人数39人,主要负责“五矿四厂”现场安全督查、地方关系协调、设备租赁、地测防治水服务工作。下设“一局(安全监察分局)、两中心(设备租赁中心、地测防治水中心)、三部(综合部、财务部、地方协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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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水沟煤业概况
1.矿井基本情况
担水沟煤业位于朔州市朔城区北部15km的小平易乡担水沟村北,行政区划属朔州市朔城区管辖。
井田位于宁武煤田北部,东西长3.998km,南北宽3.273km,井田面积8.8395km2。
井田内地表大部分被黄土覆盖,地层由老到新分别为奥陶系中统上马家沟组、石炭系中统本溪组、石炭系上统太原组、二叠系下统山西组、二叠系下统下石盒子组、二叠系上统上石盒子组、第四系中上更新统、第四系全新统。
井田位于区域构造担水沟正断层以北,总体为一宽缓的短轴向斜构造,地层倾角3~14°。井田内断裂构造较发育,有落差2~20m的断层10条,在开采9号煤层时还发现3个陷落柱。井田内无岩浆岩侵入。井田地质构造属简单类型。
井田内主要含煤地层为山西组和太原组,共含煤层8层,分别为2、3、4-1、4-2、5、8、9和11号煤层,其中4-1、8、9、11号煤层为全区稳定可采煤层,4-2号煤层为较稳定大部可采煤层。4-1号煤层赋存于太原组顶部,厚度1.00~6.60m,平均4.74m,是井田内主要可采煤层,直接顶板为中细粒砂岩或泥岩,局部裂隙发育,属中等坚硬顶板,不易冒落,底板为泥岩、局部为砂质泥岩。9号煤层位于太原组下部,厚度12.53~23.88m,平均16.20m,是井田内主要可采煤层,直接顶板为泥岩,岩性致密,裂隙不发育,属中等冒落型顶板,底板为泥岩或砂质泥岩、细砂岩。
井田地质储量为26102万t,工业储量为25920万t,可采储量14512万t,矿井设计生产能力90万t/a,服务年限115a。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属低瓦斯矿井;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自燃倾向性等级Ⅱ类,属自燃煤层。
2009年8月27日,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办公室以晋煤重组办发〔2009〕21号批复山西中煤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由原山西中煤平朔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和山西中电陡沟煤业有限公司整合而成,批准矿井井田面积为8.8395km2,开采煤层为4~11号煤层,生产能力为90万t/a。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规发〔2010〕519号文批复《山西中煤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地质报告》;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办基发〔2010〕999号文批复《山西中煤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初步设计》;朔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以朔煤监字〔2010〕87号文批复《山西中煤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办基发〔2010〕1928号文批准矿井开工建设;2011年8月24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办基发〔2011〕 1215号文批复了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竣工验收。
2012年6月25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行发〔2012〕684号文批复《山西中煤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增加开采煤层的批复》,延伸开采8号、9号煤层;2013年3月11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行发〔2013〕370号文批复了《山西中煤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生产矿井地质报告》;2013年9月23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办基发〔2013〕1335号批复《山西中煤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增加开采9号煤层项目初步设计》。2015年8月20日,朔州市煤炭工业局以朔煤发[2015]132号文批复竣工验收。
《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1400002009111220045804,批准开采4~11号煤层,井田面积8.8395km2,生产规模90万t/a,开采标高+1220m至+780m,有效期限:2012年10月25日至2032年10月25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晋)MK安许证字[2016]GY013Y3B4,安全许可能力90万t/a,有效期:2015年11月30日至2018年11月29日。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259398751,营业期限:1997年4月4日至2032年10月25日,经营范围:煤炭开采与销售。
2.矿井生产系统基本情况
(1)开拓系统
井田采用斜井开拓方式,共布置有4个井筒,分别为主斜井、副斜井、1号回风斜井和2号回风斜井。主斜井倾角
18°,落底于9号煤底,净宽3.5m,净高3.3m,净断面积11.0m2;副斜井倾角23°,净宽5.2m,净高4.7m,净断面积21.5m2;在4号、9号煤层均设采区煤仓。
全井田划分为+1030m、+970m两个水平,各水平均布置三条大巷。
大巷沿东西向布置,一水平4-1号、4-2号煤层联合布置,二水平8、9、11号煤层联合布置,大巷分别布置在4号煤层和9号煤层中,运输大巷、轨道大巷沿煤层底板布置,回风大巷沿煤层顶板布置。
(2)提升运输系统
主斜井安装带宽1400mm带式输送机,电机功率3×800kW。副斜井安装有JK-3.5/2.5E型单绳缠绕式提升机,电机功率800kW,担负辅助提升任务。
井下煤炭运输通过顺槽皮带机、大巷皮带机、转载巷皮带机进入煤仓、主井筒皮带机、地面栈桥皮带机、地面筒仓。原煤煤仓下的中部汽运车道,经带式输送机转载至块煤仓西侧的3号转载点,再经2.6km输煤主运栈桥至杨涧洗煤厂西南侧的缓冲仓,然后进入煤场储存或入准备车间待洗。
地面物料经过副斜井、车场、集中辅运巷、轨道大巷、轨道顺槽进入用料地点,沿途分别安装无极绳绞车、调度绞车。
下井人员到4号煤层的作业人员经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到达4号煤转载猴车巷,再经过4号煤集中胶带大巷后,人行至4号煤层各工作地点;到9号煤层的作业人员经4、9煤联巷猴车巷,再到9号煤集中胶带大巷后,人行至9号煤层各工作地点。
(3)供电系统
地面现有一座35kV变电站,35kV变电站为双回路电源,采用LGJ—150/20 mm2线路引自神西110 kV变配电站,另一回路引自杏园110kV变配电站。35kV变电站变压器为2台,一用一备,主变压器型号SII-16000/35变压器,容量为16.0MVA,中性点不接地。35kV、10kV均为室内单母线分段,一回运行,一回带电热备用,任一回路均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矿井主、副井提升系统、主通风机、空压机房、锅炉房、水处理站及井下中央变电所、皮带机头变电所、采区变电所、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配电点等均为双回路供电。
(4)排水系统
①中央水仓容积为3330 m3,位于9号煤层,中央水泵房安装三台水泵,型号为MD280-43×6,流量为280m3/h,扬程258 m,配套Y系列矿用隔爆电动机280kW,一台工作,一台备用,一台检修,一台工作可以满足矿井正常涌水时的排放,最大涌水量85 m3/h,事故前矿井涌水量55m3/h。副斜井铺设二趟排水管路,选用Ф273×7mm的无缝钢管,一趟工作,一趟备用。
②4号煤层设采区水泵房,安装3台D85-45×6 110kW水泵,二趟Φ108×5mm无缝钢管,排至副斜井筒水沟自流至井底中央水仓。
③9号煤层设置采区水仓、水泵房及采区变电所联建,总容量约3800m3。从采区水仓到井下中央水仓全程铺设两趟Ф273×7mm的无缝钢管,一趟工作,一趟备用。
(5)通风系统
矿井采用中央分列式通风方式,机械抽出式通风方法。矿井由主斜井、副斜井进风,4号煤层利用1号回风斜井回风、9号煤层利用2号回风斜井回风,4号、9号煤层各自通风系统。1号、2号回风斜井地面分别安装2台FBCDZ-№22B型对旋式轴流通风机,一台运转,一台备用;各水平均实行分区通风。
矿井总进风量为8660m?/min,矿井总回风量8704m?/min,有效风量率为99.5%。
局部通风为压入式通风,均为独立通风。井下装有2套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风机,风机型号有FBCD №6.3,功率为2×22kW,吸风量为650m?/min,风压为800-3700Pa。局部通风机全部采用“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
(6)监测监控及安全避险系统
安装一套 KJ160N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共安设CO、CH4、温度、烟雾等传感器130余台。另外还安装有人员定位、紧急避险、通讯联络、供水施救和压风自救等安全避险系统。
(五)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7月30日注册成立,注册地为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法定代表人骆龙贵,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资质为矿山工程施工承包壹级,经营范围有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矿山建设及配套工程、装饰装潢工程、砼预制构件、钢木构件制作。
该公司于2010年11月12日在山西省煤炭基本建设局备案,编号为晋煤基施备字1066号。有效期至2013年3月30日;2013年6月5日在山西省煤炭基本建设局备案,编号为晋煤基施备字13056号,有效期至2014年7月13日;2014年8月26日在山西省煤炭基本建设局备案,编号为晋煤基施备字14061号。有效期至2017年7月8日。
该公司最早进场为2011年3月,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通过招标选定其为中标人,并签订9101综采放顶煤工作面的原煤生产运营合作协议,合同编号为DSG-YYFG-047;2012年签订4102综采工作面原煤生产合同,合同编号为DSG-GCHT-2012002;2016年5月在中煤资源发展集团公司的组织下对井下施工队伍重新进行招投标,该公司又参与投标并中标,并与2016年6月30日签订4号、9号煤层原煤生产合同,合同编号为DSG-GCHT-2016042。
二、事故区域基本情况
本起事故发生在4203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
(一)4203综采工作面布置情况
4203综采工作面位于一水平西北部矿界附近,运输顺槽长度1179m(至4煤轨道大巷),巷道断面积17.82m2;回风顺槽长度1240m(至4煤回风大巷),巷道断面积14.52m2。煤层厚度5.1~6.3m,平均厚度5.68m,倾角2~14°,煤层普氏硬度系数为2~3,煤的容重为1.4t/m3,煤层结构简单,含1~2层夹矸,夹矸以炭质泥岩为主,单层夹矸厚度0.1~0.19m,煤层赋存深度平均约350m;该面由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综采一队负责回采,于2016年7月16日开采,现已采601m,至4煤轨道大巷剩余578m,至停采线490m。
4203综采工作面采用单一走向长壁后退式综合机械化开采的采煤方法。机采高度为4.4m,循环进度为0.8m,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
(二)4203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实际支护情况
运输顺槽从4煤胶带大巷开始,0-30m,断面为4.5 m×4.2m;30 m -55m,断面为7.2 m×4.2m;55 m -161m,断面为5.4 m×3.3m;161m—工作面,断面为5.2 m×3.2m。
1.0—30m断面支护参数
断面为4.5 m×4.2m;顶板采用左旋高强螺纹钢锚杆,规格为Ф22×2200mm、5根/排,间排距1000×1000mm,托板规格150×150×8mm,每根用2支CK2360树脂锚固剂,顶部挂金属菱形网,规格1400×5000mm,采用“W”与“H”钢带交替布置,锚索规格Ф15.24×6300mm,2-1-2布置,锚索间排距2000×2000mm,锚索托盘规格300×300×16mm,锚索布置在钢带上,每根锚索使用3支CK2360树脂锚固剂;帮部使用4根Ф18×1800mm圆钢锚杆,托盘规格150×150×8mm,挂金属菱形网,规格1400×5000mm,每根锚杆使用1支CK2360树脂锚固剂,间排距1200×1000mm。
2.30—55m断面支护参数
断面为7.2×4.2m;顶板采用左旋高强螺纹钢锚杆,规格为Ф22×2200mm、8根/排,间排距1000×1000mm,托板规格150×150×8mm,每根用2支CK2360树脂锚固剂,顶部挂金属菱形网,规格1400×5000mm,采用“W”与“H”钢带交替布置,锚索规格Ф15.24×6300mm,3-3布置,锚索间排距2000×2000mm,锚索托盘规格300×300×16mm,锚索布置在钢带上,每根锚索使用3支CK2360树脂锚固剂;帮部使用四根Ф18×1800mm圆钢锚杆,托盘规格150×150×8mm,挂金属菱形网,规格1400×5000mm,每根锚杆使用1支CK2360树脂锚固剂,间排距1200×1000mm。
3.55—161m断面支护参数
断面为5.4×3.3m;顶板采用左旋高强螺纹钢锚杆,规格为Ф22×2200mm、6根/排,间排距1000×1000mm,托板规格150×150×8mm,每根用2支CK2360树脂锚固剂,顶部挂金属菱形网,规格1200×5000mm,采用“W”与“H”钢带交替布置,锚索规格Ф15.24×6300mm,2-1-2布置,锚索间排距2000×3000mm,锚索托盘规格300×300×16mm,锚索布置在钢带上,每根锚索使用3支CK2360树脂锚固剂;帮部使用3根Ф18×1800mm圆钢锚杆,托盘规格150×150×8mm,挂金属菱形网,规格1400×5000mm,每根锚杆使用1支CK2360树脂锚固剂,间排距1200×1000mm。
4.161—750m断面支护参数
断面为5.2×3.2m;顶板采用左旋高强螺纹钢锚杆,规格为Ф22×2200mm、5根/排,间排距1000×1100mm,托板规格150×150×8mm,每根用2支CK2360树脂锚固剂,顶部挂金属菱形网,规格1200×5000mm,采用“W”与“H”钢带交替布置,锚索规格Ф15.24×6300mm,2-1-2布置,锚索间排距3000×2000mm,锚索托盘规格300×300×16mm,锚索布置在两片钢带中间,每根锚索使用3支CK2360树脂锚固剂;帮部使用三根Ф18×1800mm圆钢锚杆,托盘规格150×150×8mm,挂金属菱形网,规格1400×5000mm,每根锚杆使用1支CK2360树脂锚固剂,间排距1200×1000mm。
4203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实际支护方式与支护设计及设计变更相符。
(三)4203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巷修作业情况
4203工作面于2016年7月16日开始回采。7月底运输顺槽距工作面50m范围内出现底鼓、帮鼓和顶板离层等现象,为确保正常回采,综采一队于7月31日编制了《4203皮带顺槽巷修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要求部分区域需要进行扩帮、拉底等巷修作业,并延长超前支护距离至50m进行加强支护。具体措施如下:
1.拉底及顶板支护具体要求
(1)运输顺槽巷道高度已无法满足回采要求,首先将22kg/m轨道拆除后进行拉底施工,拉底前巷道高度2.0-2.4m,拉底后巷道高度2.8-3.2m以上;采用人工进行拉底、挑顶,出货,全巷宽进行拉底,拉底宽度4.5m,拉底浮货经4203顺槽皮带运出。
(2)自工作面硬帮煤壁开始转载机头10m范围内进行架棚支护顶板,采用4.0m长工字钢配WD-3.5m单体,一梁三柱进行顶板挑梁支护,工字钢梁与梁之间间距为0.5m-1.0m(适现场情况定);待回采后,工字钢梁位置进入支架后尾梁时开始回收工字钢及单体。
(3)开帮采用人工进行拆网、放货的方式进行开帮,现巷道宽度为3.3m,开帮深度1.0-1.5m,开帮后巷道宽度4.5m;放下来的浮货由人工装车经顺槽皮带运出,失效的锚杆、锚索、等人工拆除后,重新进行挂网、补打锚杆、锚索、以达到不影响正常回采为目的。
2.支护方式
(1)帮部:采用φ18mm-1.8m无纵右旋螺纹钢锚杆配合10#金属网进行补打护帮,锚杆托盘为150×150×8mm托盘;距离顶板300mm开始打设护帮,三排矩形布置,锚杆间距1000mm;排距1200mm;
(2)顶板:采用φ20mm-2.4m螺纹钢锚杆配合10#金属网进行补打顶锚,锚杆托盘为150×150×8mm托盘;锚杆间距1000mm;排距1200mm。
(3)顶板及护帮均使用φ17.8-8.3m锚索配合300×300×16mm的托盘进行补打护帮及顶板支护,支护排距为2.4m。
担水沟煤业于8月1日会审通过《4203皮带顺槽巷修安全技术措施》后,综采一队按照措施执行,2016年11月份开始,运输顺槽50m超前支护区域压力明显增大后,担水沟煤业仍要求综采一队按照《4203皮带顺槽巷修安全技术措施》管理该区域。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月17日6时30分由早班跟班队长李东军(综采一队机电队长)在队会议室组织召开了班前会,采煤机组长郄春冬记录,共34人参加。首先王忠鹤安排了4人(何树友、杨军、李付有、赵德成)负责从运输顺槽中部运输单体、锚杆、锚网等至转载机头附近并清理浮煤、回收杂物等,紧接着李东军具体安排了各组的工作任务,郄春冬、王国库、陈继峰3人负责检修采煤机;刘现军、王立民、刘长宝、程海江4人负责检修支架;宋振华1人负责检修乳化泵;亚芹1人负责检修转载机;王红雨、肖华2人负责检修运输机;褚汉清、张智刚、欧阳广如3人负责检修开关、移变;刘江丰1人负责运输顺槽超前支护单体的补液升压;李红威1人负责轨道顺槽冲尘;宣存义1人负责运输顺槽冲尘;陈晓林1人负责4号煤回风大巷冲尘;王忠鹤、刘世文、武庆元、刘进魁、刘文国、姜久安、姚伟、邢福兵、吴冰、孟廷虎、刘新庆11人负责运输顺槽的巷修作业,安排后他又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约半小时后会议结束。李东军因参加安全副总经理欧阳德胜召开的会议,约9时30分入井。
约8时30分,早班人员陆续到达4203工作面各作业地点后开始做准备工作。约9时,巷修班长王忠鹤带领9名工人在运输顺槽距工作面60多米处进行巷修作业,王忠鹤站在皮带上指挥,工人们在皮带两侧作业,刘新庆在运输顺槽距工作面70多米处清理浮煤,约10时,杨军来到转载机头里帮开始清理浮煤,刘世文等人从运输顺槽中部往转载机头前方运送单体,约15分钟后,运输顺槽距工作面51-70m范围巷道顶部突然垮落,将正在巷修作业的9人(王忠鹤、刘文国、刘进魁、姜久安、武庆元、姚伟、邢福兵、吴冰、孟廷虎)和刘江丰(班前会上安排在运输顺槽超前支护单体的补液升压)共10人压埋,杨军被掉落的煤块打昏,刘新庆被一股风吹倒在皮带旁后,立即爬起向机头方向跑,途中刘世文等人也跟着一起往外跑,他们跑了约50米遇见综采一队技术员裴广涛。裴广涛问刘世文为什么往外跑,刘世文回答里面冒顶了,裴广涛随即往里走了约20米后,发现煤尘很大,喊了几声有没有人,但没人应答,他立即带领刘世文、刘新庆等人来到运输顺槽与4号煤轨道大巷的交叉口,安排刘世文、刘新庆等人通过4号煤轨道大巷、4203轨道顺槽、4203工作面到事故区域的里侧去察看情况并救援。他先来到4203顺槽皮带机头第一次向综采一队调度室电话汇报事故情况,挂电话后向事故区域里侧跑去,途中在4203工作面3号支架处遇到已被救出的杨军,到达后,他和刘世文初步统计被困人员为8人,然后在转载机头第二次向综采一队调度室电话汇报事故情况。经再次核实后,他在转载机头第三次向综采一队调度室电话汇报被困人员为10人。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上报及紧急预案启动
事故发生后,担水沟煤业随即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了抢险救援指挥部,下达了井下撤人指令,安排了组织抢险救援,召请了朔城区矿山救护中队,并向中煤资源发展公司调度室及区、市相关部门汇报了事故情况。
10时50分,中煤资源发展公司将事故情况上报中煤集团生产运营指挥中心,同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中煤集团接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集团公司事故应急预案,并对有关救援工作进行部署,同时通知在朔州地区的平朔集团、平朔工业公司、华昱公司等企业救护队和相关人员赴现场参加救援。
朔城区煤炭工业局于 2017年1月17 日11 时 10分接到担水沟煤业事故报告。
2.事故抢险救援
朔城区矿山救护队于11时35分到矿,了解事故情况后入井救援,之后平朔集团、华昱公司等企业救护队陆续到矿参加救援。18时20分救援人员发现第一名遇难人员,23时49分,救援人员在清理中听到轻微的呼救声,救援人员边清理边与被困者(刘文国)对话,稳定他的情绪。18日0时34分,刘文国脱险。7时00分最后一名遇难人员找到,救援工作基本结束,获救的刘文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次事故共造成10人遇难。
四、事故基本要素和类别认定
(一)事故基本要素认定
1.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17年1月17日10时15分左右。
2.事故发生地点为4203工作面运输顺槽。
3.事故伤亡人数为死亡10人。
(二)事故类别分析认定
本次事故是一起冲击地压引起的重大顶板事故。
认定依据如下:
1.工作面前方41m处转载机机头顶底板瞬间移近0.7m以上,导致转载机机头一侧与顶板紧贴并“咬死”;
2.19m冒落范围内,顶板30余套锚杆破断,多表现为无颈缩破断;19根锚索拉断,明显区别于普通冒顶事故的锚杆锚索破断、失效特征;
3.冒落点表现为顶板与煤帮同时大范围冒垮特征,明显不同于一般锚杆支护冒顶事故的仅有顶板垮冒而没有大范围垮帮的伴随特征;
4.正常区域巷道顶板离层指示仪完好,紧邻冒顶垮帮段前方的10号、9号、8号连续3组离层仪钢丝破断,在非动力冒顶事故中这种现象罕见;
5.遇难人员中有9人分布在5m范围内,逃生迹象不明显,推断事故在瞬间发生,无普通顶板事故的明显前兆;
6.事故后一周内4次现场勘察时仍有明显的闷炮发生;
7.端头破坏段(工作面前方0~41m)部分单体液压支柱折弯;
8.严重变形段巷道底板有台阶型鼓起和大范围倾斜,平板车向实体帮歪斜,车上材料倾倒等典型的动力显现特征;
9.短时间内出现严重破坏的巷道范围大(近200m),不同于一般的巷道冒顶和围岩破坏现象。
从以上所述的情况分析,事故地点巷道围岩出现瞬时(顶底板瞬间移近,锚杆锚索破断,单体液压支柱折弯)、突发性(无宏观征兆、人员来不及撤离)的帮、顶、底剧烈变形破坏,巷道围岩明显受动力冲击(使锚杆破断、锚索拉断,煤帮、顶板大范围冒垮,底板台阶型鼓起、倾斜,平板车歪斜材料倾倒,闷炮等)而导致巷道大范围顶、帮冒垮,均为冲击地压的瞬时性、突发性和大范围剧烈破坏性的典型特征,而不同于一般顶板冒落的特征,因而这是一次冲击地压引起的顶板事故。
五、事故单位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担水沟煤业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超能力生产。中煤资源发展公司(原中煤进出口公司)和担水沟煤业签订了2016年度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明确担水沟煤业2016年原煤产量目标值为500万吨。担水沟煤业证载能力90万吨/年,2016年全年实际原煤产量520.05万吨,2017年1月计划生产原煤45万吨,1月1日-16日实际原煤产量16.55万吨。
2.4号、9号煤层违规同时开采。担水沟煤业在4号、9号煤层分别布置4203、9202工作面同时开采,违反了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山西中煤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增加开采9号煤层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晋煤办基发〔2013〕1335号)中第十九条规定:“该矿必须严格遵照‘同时生产采煤工作面不超过1个、掘进工作面不超过2个’的原则组织4号、9号煤层配采”。
3.未充分考虑工作面采动应力的相互影响。担水沟煤业相关人员虽考虑到已回采完的4202工作面、正在回采的4203工作面和下部正在回采的9202工作面对4203运输顺槽的应力影响,但均认为影响不太大。更未考虑到9202工作面与4203工作面随着水平距离的缩小,9202工作面对4203运输顺槽后支承压力会增大,也就未提出对4203工作面和9202工作面安全距离的要求。
4.巷道压力显现明显增大后,未采取有效措施。4203工作面于2016年7月16日开始回采,4203运输顺槽距工作面50m范围内从2016年7月底开始局部有不同程度底鼓、帮鼓、网兜等现象。担水沟煤业于8月1日会审通过了《4203皮带顺槽巷修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支护后,4203运输顺槽50m超前支护区域仍反复出现底鼓、帮鼓、网兜等现象, 2016年11月该区域压力又明显增大,但仍沿用《4203皮带顺槽巷修安全技术措施》。
5.违规将采掘工作面外包。担水沟煤业违规将采掘工作面承包给没有煤炭生产资质的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二)朔州矿业公司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作为以安全监管为主要职责而设立的区域性管理公司,未制止担水沟煤业超能力生产。
2.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担水沟煤业经常出现的底鼓、帮鼓、网兜等问题没有引起高度警觉和重视,只是作为一般隐患要求矿方进行处理,也没有向上级公司专题报告过。
3.对担水沟煤业采掘接替紧张、上下煤层采掘工作面布置不合理、位于不同煤层的两个回采面近距离同时进行开采并由此导致出现矿压叠加现象的问题失察。
4.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匮乏,业务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不足,发现问题和处理隐患的能力不强。
(三)中煤资源发展公司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中煤资源发展公司违规向担水沟煤业下达超能力生产指标。
2.中煤资源发展公司在组织有关部门对担水沟煤业的年度生产计划和采掘工作面接替计划进行初步审查时,没有充分考虑到由此带来的接替紧张、采掘工作面布置不合理、上下煤层回采工作面近距离同时生产等事故隐患和问题。
3.中煤资源发展公司有关部门对担水沟煤业长期和反复出现的顶板问题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没有组织进行深入的技术论证分析和风险评估,没有研究制定专项解决措施。
4.中煤资源发展公司有关部门批准的担水沟煤业采区设计生产能力远大于矿井允许生产能力。
(四)朔城区人民政府和煤炭工业局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朔城区人民政府对相关部门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挂牌责任制监督指导不到位。
2.朔城区煤炭工业局对担水沟煤业超能力生产和采掘工作面布置不合理等问题失察;相关业务职能科室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未认真检查核对担水沟煤业上报的采掘计划、产量报表和产量监控系统数据。
3.朔城区煤炭工业局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未认真履行职责,在检查过程中没有发现担水沟煤业超能力生产、采掘工作面布置不合理的问题。
(五)朔州市煤炭工业局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朔州市煤炭工业局对朔城区煤炭工业局和担水沟煤业监督检查指导不力;对担水沟煤业超能力生产和采掘工作面布置不合理等问题失察。
六、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担水沟煤业超能力生产、生产布局集中、接替顺序不合理、巷道压力明显增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采动应力叠加诱发冲击地压是造成本次顶板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担水沟煤业对技术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到位
矿井技术管理不到位,工作面设计布置时,未考虑相邻回采工作面及上下煤层工作面开采扰动的影响,工作面布局集中,造成应力叠加;在4203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巷道压力明显增大、变形严重时,未采取有效措施。
2.担水沟煤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混乱
担水沟煤业违规将采掘工作面承包给没有煤炭生产资质的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且对外包队伍未能实施有效管控;违反规定多布置采掘工作面,超能力组织生产。
3.朔州矿业公司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制度不严格,安全管理松懈
朔州矿业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制度不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日常安全管理松懈。未制止担水沟煤业超能力生产;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担水沟煤业采掘接替紧张、上下煤层采掘工作面布置不合理、位于不同煤层的两个回采面近距离同时进行开采并由此导致出现矿压叠加现象的问题失察;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匮乏,业务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不足,发现问题和处理隐患的能力不强。
中煤资源发展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及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
中煤资源发展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下属子公司疏于管理,对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不严,监督落实不够。对所属煤矿安全监管不到位。违规向担水沟煤业下达超能力生产指标;在组织有关部门对担水沟煤业的年度生产计划和采掘工作面接替计划进行初步审查时,没有充分考虑到由此带来的接替紧张、采掘工作面布置不合理、上下煤层回采工作面近距离同时生产等事故隐患和问题;对担水沟煤业长期和反复出现的顶板问题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没有组织进行深入的技术论证分析和风险评估,没有研究制定专项解决措施。
5.朔城区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担水沟煤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到位。
七、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33人)
公安机关和监察委员会处理的人员(共8人,其中公安机关处理5人、监察委员会处理3人)
1.孟掌宝,男,群众,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安监员,对生产队的巷道维修措施未尽到安全监督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3日,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2.赵永江,男,中共党员,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综采一队队长,对巷道压力大这一事故隐患,未按照巷道维修操作规程采取有效的支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3日,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3.王贵喜,男,中共党员,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安监部长,在发现巷道压力大这一事故隐患后,未制定详细有效的实施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3日,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4.欧阳德胜,男,中共党员,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对煤矿超能力生产,巷道压力大这一事故隐患未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3日,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5.类彦辉,男,中共党员,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在事故发生前,对煤矿超能力生产,巷道压力大这一事故隐患未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3日,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6.刘旭东,男,群众,朔城区煤炭工业局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成员,担水沟煤业安全包保责任人,负责对朔城区监管的煤矿进行日常安全监管检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7年3月30日,省监委指定朔州市监委立案审查。5月25日,朔州市监委将刘旭东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移送朔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7.苏士斌,男,中共党员,朔城区煤炭工业局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组长,负责对朔城区监管的煤矿进行日常安全监管检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7年3月30日,省监委指定朔州市监委立案审查。5月25日,朔州市监委将苏士斌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移送朔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8.刘发成,男,中共党员,朔城区煤炭工业局小平易安监站站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7年3月30日,省监委指定朔州市监委立案审查。5月25日,朔州市监委将刘发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移送朔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上述人员属中共党员和监察对象的,建议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决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的人员(25人)
担水沟煤业(7人)
9.樊广记,男,群众,担水沟煤业生产调度中心主任,负责生产调度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该矿超能力生产、违规在4号、9号煤层布置工作面同时开采的问题未提出反对意见。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0.李清茂,男,群众,担水沟煤业技术部部长,负责技术管理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违规编制该矿2016年度、月度及2017年1月份超能力生产计划和采区设计;未充分考虑工作面采动应力的相互影响,在4203胶带顺槽压力显现增大后,未进行深入分析,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1.牛明才,男,中共党员,担水沟煤业安全副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该矿超能力生产和违规在4号、9号煤层布置工作面同时开采的问题未提出反对意见;在4203胶带顺槽压力显现增大后,未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2.陈忠祥,男,中央党员,担水沟煤业采煤副总工程师,负责该矿采煤技术管理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该矿超能力生产、违规在4号、9号煤层布置工作面同时开采的问题未提出反对意见;未充分考虑工作面采动应力的相互影响,在4203胶带顺槽压力显现增大后,未进行深入分析,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
13.白官祥,男,中共党员,担水沟煤业总工程师,全面负责该矿技术管理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违规审核通过该矿2016年6-12月份及2017年1月份超能力的月度生产计划;对该矿违规在4号、9号煤层布置工作面同时开采未提出反对意见;未充分考虑工作面采动应力的相互影响,在4203胶带顺槽压力显现增大后,未进行深入分析,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
14.金福星,男,中共党员,担水沟煤业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该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正确履行职责,违规安排超能力生产;违规安排4号、9号煤层同时开采;在4203胶带顺槽压力显现增大后,未督促采取有效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其终身不得担任煤炭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8.6万元)60%的罚款,计17.16万元。
15.张国新,男,中共党员,担水沟煤业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协助行政搞好安全生产工作,了解、掌握全矿安全动态。作为党委主抓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对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贯彻不到位;对该矿超能力生产未采取有效措施;未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及党政同责要求,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4万元)60%的罚款,计20.4万元。
朔州矿业公司(4人)
16.李景杰,男,中共党员,朔州矿业公司安全副总工程师,负责对朔州市四座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未制止担水沟煤业超能力生产;对担水沟煤业生产布局集中、接替顺序不合理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7.杨烈民,男,中共党员,中煤资源发展公司安监局副局长兼朔州矿业公司安监分局局长,负责对朔州市四座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未制止担水沟煤业超能力生产;对担水沟煤业生产布局集中、接替顺序不合理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8.曲维全,男,中共党员,朔州矿业公司总经理。对公司行政和业务工作全面负责。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未制止担水沟煤业超能力生产;对担水沟煤业生产布局集中、接替顺序不合理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9.才子龙,男,中共党员,朔州矿业公司党委书记,担水沟煤业包保责任人。作为党委主抓安全生产的责任人,未认真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未正确履行包保(上级主管部门班子成员对所包矿担负的安全责任)责任人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
中煤资源发展公司(6人)
20.张仲斌,男,中共党员,中煤资源发展公司生产技术部经理。在审核担水沟煤业生产计划时未提出反对意见;对担水沟煤业生产布局集中、接替顺序不合理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1.潘启新,男,中共党员,中煤资源发展公司分管生产、煤质、技术方面工作的副总工程师。在审核担水沟煤业生产计划时未提出反对意见;对担水沟煤业生产布局集中、接替顺序不合理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2.武增荣,男,中共党员,中煤资源发展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工程师,安监局常务副局长。对朔州矿业公司安全监察分局和担水沟煤业安全监管工作指导不力;对担水沟煤业超能力生产没有制止;对担水沟煤业生产布局集中、接替顺序不合理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3.李旭东,男,中共党员,中煤资源发展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在审核担水沟煤业生产计划时未严格把关;对担水沟煤业生产布局集中、接替顺序不合理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4.董守义,男,中共党员,中煤资源发展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兼安监局局长,负责中煤资源发展公司所属企业的全面安全监管工作。对朔州矿业公司安全监察分局和担水沟煤业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不力;对担水沟煤业超能力生产没有制止;对担水沟煤业生产布局集中、接替顺序不合理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5.王权明,男,中共党员,中煤资源发展公司分管生产、机电、调度工作的副总经理,负责生产计划任务方面的工作。在审批担水沟煤业生产计划时未严格把关;对担水沟煤业生产布局集中、接替顺序不合理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朔城区(5人)
26.陈廷栋,男,中共党员,朔城区煤炭工业局直接负责安全的副局长,担水沟煤业挂牌责任人。现场检查工作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未认真检查核对担水沟煤业上报的采掘计划、产量报表和产量监控系统数据。对担水沟煤业超能力生产和生产布局集中、接替顺序不合理的问题失察,未严格履行挂牌责任人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
27.齐继国,男,中共党员,朔城区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分管采掘计划审核、产量监控审核等工作。没有对担水沟煤业采掘计划执行过程进行检查;对担水沟煤业超能力生产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8.洪占银,男,中共党员,朔城区煤炭工业局党支部书记、局长。对担水沟煤业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监督不到位;对担水沟煤业超能力生产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
29.白成利,男,中共党员,朔城区区长助理兼朔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协助副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担水沟煤业挂牌责任人。未严格履行挂牌责任人职责;对担水沟煤业超能力生产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0.王建军,男,中共党员,朔城区区委常委、副区长,协助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担水沟煤业超能力生产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朔州市煤炭工业局(3人)
31.刘国良,男,中共党员,朔州市煤炭工业局煤矿安全监察大队第四监察小组组长,2016年该小组负责对担水沟煤业等16座煤矿进行监督检查。对担水沟煤业超能力生产和生产布局集中、接替顺序不合理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2.王信帮,男,群众,朔州市煤炭工业局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负责对朔城区等四个片区煤矿的监督检查,分管第四监察小组并一同进行安全检查。对担水沟煤业超能力生产和生产布局集中、接替顺序不合理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3.王雁飞,男,群众,朔州市煤炭工业局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大队长,负责对朔州市监管的煤矿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并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对担水沟煤矿超能力生产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担水沟煤业发生一起重大顶板责任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建议给予担水沟煤业罚款人民币500万元的行政处罚。
2.担水沟煤业违规将采掘工作面承包给没有煤炭生产资质的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规定,建议给予担水沟煤业罚款人民币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3.担水沟煤业超能力组织生产,依据《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规定,建议给予担水沟煤业罚款人民币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4.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将中标项目分解后转让给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102.47万元的的行政处罚(中标价款10247.01万元10‰的罚款)。
5.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规定,建议暂扣担水沟煤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34号)规定,责令担水沟煤业实行整顿恢复机制,整顿恢复期1年,整顿结束后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对朔州市和朔城区人民政府的处理建议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此次事故负地方监管主体责任。责成朔城区人民政府向朔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朔州市人民政府向山西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九、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中煤集团及担水沟煤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要求,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找漏洞,完善措施,狠抓落实,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此,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一)中煤集团各级管理人员,一定要深刻认识和反思事故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从自身做起,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贯彻落实,牢固树立“红线”意识,牢记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创新工作方法,狠抓责任落实。
(二)在煤矿顶板管理上,要加强地质勘探和地质资料分析研究,做实矿压观测工作,掌握煤层赋存、地质构造、顶底板岩性、煤层物理力学参数和矿压显现规律,抓好地质预测预报工作,为顶板管理提供可靠的基础资料。准确掌握采煤工作面超前压力范围,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加强支护;合理选择支护方式及参数;严格锚索锚网现场施工;采掘布置要合理,对围岩应力分布与变化要准确分析,尤其是上下层布置的煤矿。
(三)工作面设计布置时,要充分考虑相邻回采工作面及上下煤层工作面开采扰动的影响,优化开采设计,避免上下煤层和相邻工作面采动造成应力叠加。
(四)严格按照批准的许可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生产;严格执行相关部门对开采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严禁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五)担水沟煤矿相邻矿井在开采相同煤层时,应当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认真做好待采区段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价。鉴定为冲击地压矿井后,必须严格按照冲击地压矿井的要求进行防冲管理,采取综合防冲措施,消除冲击地压灾害。
(六)加强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培训,提高对冲击地压的辨识及避险能力;要对冲击地压情况进行深入调研,恢复生产前要对冲击地压危险程度进行评价,制定科学的安全技术措施。
(七)中煤集团要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工作机制,在避免“想不到、看不到、查不到、整治不到”上下功夫,查清各类隐蔽性致灾因素,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八)担水沟煤业要优化巷道与回采工作面布置,科学安排开采顺序,编制防治冲击地压专门设计,采用正确的开采方式和采掘生产工艺,避免人为形成高应力集中区。
(九)朔州辖区煤矿要进行冲击地压专项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检查煤矿开拓方式、采掘部署、开采顺序和采掘工艺等情况,排除人为形成的采动应力叠加,防止冲击地压事故的发生。
(十)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大监管监察力度。对发现的违法生产行为和安全隐患,要严格执法,依法处罚,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事故隐患,强化整治效果。
山西寿阳段王煤矿1人死亡事故,建议处分18人
山西寿阳段王煤矿集团有限公司 “7·20”一般机电事故调查报告
2017 年 7 月 20 日 8 时 10 分,山西寿阳段王煤矿集团有限公 司 090508 综采工作面发生一起机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 济损失 74.96 万元。
山西寿阳段王煤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段王集团)位于 寿阳县平舒乡段王村,成立于 2010 年 1 月。
山西寿阳段王煤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段王煤矿,与段 王集团的全称相同)位于寿阳县城以西 23km 处,原为寿阳县段王 煤矿,始建于 1956 年。段王煤矿设有党委书记兼矿长、党总支副书记、安全副矿长、 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通风副矿长等矿级领导,下设安全部、 调度室、技术部、通风科、机电科等职能部门。
矿井设立有运输区、皮带区、综采区、掘进区、准备区等生 产区队。 段王煤矿现有职工 2531 人,其中井下职工 1284 人,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55 人,其中“六长”和其他 A 类管理人员 11 人,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4 人。 矿井按“三八”制组织生产作业,早班 7:00-15:00,中班 15:00-23:00,夜班 23:00-7:00。
事故发生经过
7 月 19 日晚 22 点,综采一区副区长郭建军、范海林召开班前 会。会议结束后,工人陆续入井,到 090508 综采工作面作业。
7 月 20 日 7 点 40 分左右, 090508 综采工作面刮板机司机李 秀明发现转载机刮板的一处螺丝松动,在未采取停电闭锁、悬挂 警示牌、专人看护等安全措施,便停止刮板机和转载机,进入转 载机封闭区域紧固螺丝。
带班长白利青发现刮板机停止运行,便到机头处寻找刮板机 司机李秀明。白利青多次叫喊李秀明的名字,也无人应答。此时 转载机司机施恒玉从转载机机头向工作面走来,由于距离较远, 白利青误将施恒玉当作李秀明。
白利青在未确定李秀明去向、未查明刮板机停机原因、未与 转载机司机准确取得联系的情况下,违反规定启动了转载机,将 正在转载机内检修作业的李秀明带入破碎机。
转载机启动约一分钟后(8 点 10 分左右),转载机司机施恒玉 发现李秀明被转载机运到了皮带上,就立即停止转载机和皮带, 向跟班区长郭建军汇报。郭建军组织当班人员进行抢救。
9 点 12 分李秀明被运送出井,送往寿阳县人民医院。10 时 38 分,李秀明 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74.96 万元。
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李秀明,男,段王煤矿综采一区刮板机司机,事故当班检 修转载机时违章作业,未按规定采取停电闭锁、悬挂警示牌、专 人看护的安全措施,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白利青,男,47 岁,群众,段王煤矿综采一区班长,未取 得班组长证从事班长岗位,事故当班在未确定李秀明去向及刮板 机停机原因、未与转载机司机准确取得联系的情况下,违反“非 专职人员不得操作电气设备”的规定,违章启动 090508 工作面刮 板机和转载机,导致正在检修作业的刮板机司机李秀明死亡,对 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依法处理。
3.张保柱,男,54 岁,段王煤矿事故当班安全员,未及时发 现和制止事故当班工人违章作业行为,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 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吊销其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证号:TM142427196407233319),并处罚款 人民币 3000 元。
4.郭建军,男,40 岁,群众,综采一区副区长,事故当班跟 班副区长,对机电设备检修安全措施监督落实不力,未及时发现 和制止工人违章作业行为,现场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 有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给予撤职处分,并处罚款人民币 5000 元。
5.范海林,男,51 岁,中共党员,段王煤矿综采一区机电副 区长,对本区机电设备检修安全措施监督落实不力,对本区机电 人员安全技能培训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 6000 元。
6.张映文,男,46 岁,中共党员,段王煤矿生产副总工程师 兼综采一区区长,事故当班带班领导,对 090508 综采面作业规程 和安全措施监督落实不力,在本区的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和安全 培训工作中有漏洞,安排未取得班组长证的白利青从事班长岗位, 事故当班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给予撤职处分,并处罚款人民币 6000 元。
7.赵增荣,男,49 岁,中共党员,段王煤矿机电代区长,对 综采一区的机电设备检修安全措施督促落实不力,对事故发生负 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党内警 告、并处罚款人民币 5000 元。
8.张川牛,男,49 岁,中共党员,段王煤矿副矿长,负责综 采工作,对综采一区的安全管理和安全培训工作管理督促不到位, 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款人民币 8000 元。
9.潘明星,男,54 岁,中共党员,段王煤矿安全副矿长兼安 全部部长,对综采一区的机电设备检修安全措施督促落实不力, 对综采一区的安全培训工作督促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 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款人民币 8000 元。
10.于军,男,47 岁,中共党员,段王煤矿矿长,党总支书记, 在本矿安全管理、安全培训工作中有漏洞,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 重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事故 迟报负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党 内警告的处分,并处上年度收入 60%的罚款,计人民币 28758 元。
11. 孙建军,男,42 岁,中共党员,段王集团生产机运部副 部长,负责本部日常工作,对段王煤矿机电工作检查、指导不够, 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 5000 元。
12.尹业强,男,54 岁,中共党员,段王集团安全监察部副部 长,负责本部日常工作,对段王煤矿的安全管理、安全培训工作 检查、指导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 5000 元。
13.黄贺江,男,57 岁,中共党员,段王集团副总经理兼段王 煤矿副矿长,负责段王集团及段王煤矿的机电运输工作,对段王 煤矿机电设备检修安全措施督促落实不够,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 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给予记过处分,并处罚款人民币 8000 元。
14.孙波,男,46 岁,中共党员,段王集团副总经理,分管 安全工作,对段王煤矿的安全管理、安全培训工作督促、指导不 力,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款人民币 5000 元。
15.白兰永,男,52 岁,中共党员,段王集团总经理,党委副 书记,对段王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够,主体企业管理 职责落实不力,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 5000 元,并向寿阳县人民政府作检查。
16.尹旭东,男,47 岁,群众,寿阳县煤炭工业局驻矿特派员,对段王煤矿日常安全检查不力、日常安全监管不严不细,对本起 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八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17.王海宾,男,47 岁,群众,寿阳县煤炭工业局驻矿特派员, 对段王煤矿日常安全检查不力、日常安全监管不严不细,对本起 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八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18.张代生,男,41 岁,群众,寿阳县煤矿安监巡察队队员, 对段王煤矿日常安全检查不严不细,对该矿落实安全措施督促不 够,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八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对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 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34 号)第四条第(二)项的 规定,责令段王煤矿停产整顿一个月。停产整顿结束后,履行复 产验收程序,合格后方可复产。
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 款的规定,暂扣段王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段王煤矿发生一起一般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依据《生产 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段 王煤矿罚款人民币 30 万元。
4.段王煤矿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依据《煤 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段王煤矿罚款人民币 15 万元。
山西灵石保利金庄煤业2人死亡事故,建议处分29人,
山西保利金庄煤业有限公司 “8·3”一般顶板事故调查报告
2017 年 8 月 3 日 8 时 30 分,山西保利金庄煤业有限公司 100201 工作面回风顺槽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 2 人死亡,直 接经济损失 350.81 万元。
保利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能源)位于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1 号新保利大厦。 保利能源成立于 2006 年 8 月 18 日,由保利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优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保利集团公司、宁波亿构能基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目前实收资本为 375,000 万元。其 中保利科技有限公司占比 52%,新疆优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占比 25%,中国保利集团公司占比 13%,宁波亿构能基投资有限公司 占比 10%。
保利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利能源山西 分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7 月,办公地点位于灵石县城新建街保 利能源大厦 15 楼,是保利能源派驻山西的管理机构。
山西保利金庄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庄煤矿)位于灵石 县交口乡漫河村、牛郎岭村一带。金庄煤矿设有总经理兼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 副矿长、机电副矿长、通风区长等矿级领导,下设安全部、调度 室、技术部、通风区、机电区等职能部门。 矿井设立有运输区、皮带区、综采区、掘进区、准备区等生 产区队。 金庄煤矿现有职工 688 人,其中井下职工 559 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55 人,其中“六长”和其他 A 类管理人员 13 人,B 类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6 人。 矿井按“三八”制组织生产作业,夜班 0:00-8:00,早班 8:00-16:00,中班 16:00-24:00。
事故发生经过
8 月 2 日四点班 17 时左右,100201 回风顺槽反掘巷道与正 掘巷道贯通,实现全负压通风。8 月 2 日 22 时左右,当班带班 队长赵宝江向工区值班区长尹建军汇报,当班下班之前能够将贯 通区域最后一架钢棚支护完毕,但是顶板比较破碎,需要下个班 套棚加强支护。
8 月 2 日 22 时 30 分左右,队长张格栋组织召开 8 月 3 日 夜班班前会。综掘工区 3 队当班出勤 8 人,带班队长为万启信, 班长为李建国,安全员为张存礼。当班作业任务:后退综掘机、 人工清浮煤、套棚支护。
夜班人员于8 月3 日0时30 分到达100201 回风顺槽贯通处。 5 时 55 分左右完成综掘机后退任务。
6 时 10 分左右,带班队长万启信和班长李建国检查了贯通 区域顶板及支护情况,未发现异常,之后开始套棚作业。当班工 人朱亚民、李来银、韩成强、姜顺富到 100201 运输顺槽口运送 套棚支护材料,李建国、万启信、范长双、任昭祥到贯通点处架 设套棚顶梁。顶梁架好后,万启信、李建国到距贯通点 4m-7m 处 维修刮板输送机,范长双、任昭祥继续套棚作业。
8 时 30 分左右,任昭祥正在左边挖柱窝,范长双正在右边 用大锤敲打原有棚架上的拉杆,顶板突然垮落,将范长双、任昭 祥两人埋压。
8 点 33 分左右,运料工朱亚民发现顶板冒落,立即向矿调 度室汇报,调度室立即通知矿长翟永胜,并展开事故救援。
范长双于 8 点 50 分左右被救出,10 点 20 分经介休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任昭祥于 12 点 10 分被救出,14 点 25 分经 介休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 2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350.81 万元。
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范长双,男,49 岁,群众,金庄煤矿综掘工区三队当班副 班长,套棚作业时违章提前拆卸背板、用大锤敲击拉杆,造成棚 架倾倒,发生冒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鉴于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李建国,男,36 岁,群众,金庄煤矿综掘工区三队班长,未按措施规定的棚距组织施工,未及时发现本班工人违章作业行 为,现场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开除处分。
3.万启信,男,42 岁,群众,金庄煤矿综掘工区三队副队 长,事故当班跟班副队长,未按措施规定的棚距组织施工,未及 时发现工人违章作业行为,现场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 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开除处分。
4.张存礼,男,55 岁,群众,金庄煤矿事故当班安全员,未 及时发现工人违章作业行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 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 定,吊销其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证号:TM142433196307071014), 并给予开除处分。
5.靳绍园,男,27 岁,群众,金庄煤矿综掘工区技术员, 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中设计的支护强度不足、贯通施工方法不 当,未按地质预报及时修改安全技术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 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撤职处分,并处罚款人民币 8000 元。
6.张格栋,男,54 岁,群众,金庄煤矿综掘工区三队队长, 未按措施规定的棚距组织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有漏洞,现场管 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 定,给予撤职处分,并处罚款人民币 5000 元。
7.尹建军,男,41 岁,群众,金庄煤矿综掘区区长,未按 措施规定的棚距组织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不到位,安全管理工作 中有漏洞,对区队安全培训教育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 定,给予撤职处分,并处罚款人民币 5000 元。
8.耿宇杰,男,39 岁,群众,金庄煤矿技术科科长,对安 全技术措施审查把关不严,现场地质条件变化后未及时组织修改 安全技术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 定,给予撤职处分,并处罚款人民币 5000 元。
9.张炳学,男,32 岁,中共党员,金庄煤矿安全科长,对 安全员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重点区域未进行有效监 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 定,给予撤职处分,并处罚款人民币 5000 元。
10.张利,男,53 岁,中共党员,金庄煤矿采掘副总工程师, 对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把关不严,现场地质条件变化后未及时组织 修改安全技术措施,未按措施规定的棚距组织施工,对事故发生 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撤职处分。
11.张志辉,男,36 岁,群众,金庄煤矿机电副总工程师, 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没有对重点岗位、重点作业地点进行巡查 不到位,未与当班工人同上同下,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 定,给予撤职处分,并处罚款人民币 5000 元。
12.安升连,男,49 岁,中共党员,金庄煤矿生产副矿长, 未按措施规定的棚距组织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对职工安全培 训教育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 定,给予撤职处分,并处罚款人民币 8000 元。
13.耿宇雄,男,52 岁,中共党员,金庄煤矿总工程师,对 安全技术措施审查把关不严,现场地质条件变化后未及时组织修 改安全技术措施,未按措施规定的棚距组织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 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给予撤职处分,并处罚款人民币 8000 元。
14.王玉昌,男,50 岁,中共党员,金庄煤矿安全副矿长, 未督促现场作业人员按措施规定的棚距组织施工,对安全员管理 和安全监督工作不到位,安全培训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 要责任。
建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 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给予撤职处分,并处罚款人民币 8000 元。
15.高丕全,男,47 岁,中共党员,金庄煤矿总经理助理, 协助生产矿长负责掘进工作,未按措施规定的棚距组织施工,现 场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 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给予撤职处分,并处罚款人民币 5000 元。
16.翟永胜,男,33 岁,中共党员,金庄煤矿总经理兼矿长, 该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技术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和治理不 到位,职工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生 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并处上年度收入 30%的罚款,计人民币 23756 元。
17.张桂明,男,45 岁,中共党员,保利能源山西分公司派 驻金庄煤矿安监副处长,对重点作业地点、重点岗位监督、指导 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 十二条的规定,给予撤职处分。
18.徐德江,男,58 岁,群众,保利能源山西分公司生产技 术部处长,8 月 2 日早班在事故地点检查时发现安全隐患后未跟 踪督促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 要责任。
建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 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人民币 3000 元。
19.王洪亮,男,46 岁,中共党员,保利能源山西分公司生 产技术部副部长,金庄煤矿挂牌责任人。安全生产挂牌责任落实 不到位,对金庄煤矿重点工程监督、指导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 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 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给予记过处分,并处罚款人民币 3000 元。
20.尚秀廷,男,53 岁,中共党员,保利能源山西分公司代 总工程师、技术副总工程师兼生产技术部部长,对金庄煤矿技术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重点工程指导不够,对事故发生负 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 定,给予记过处分,并处罚款人民币 5000 元。
21.王海波,男,53 岁,中共党员,保利能源山西分公司代 生产副总经理,安全副总工程师兼安全监察部长,对金庄煤矿重 点工程业务指导不够,对金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检查、督促不力, 对驻矿安全监察处管理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 定,给予记过处分,并处罚款人民币 5000 元。
22.何有巨,男,53 岁,群众,保利能源山西分公司安全副 总经理,对金庄煤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检查、督促、指导不力, 对驻矿安全监察处管理不严,对安全监管队伍教育培训不够,对 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 定,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款人民币 5000 元。
23.薛勇军,男,55 岁,中共党员,保利能源总工程师兼山 西分公司总经理,对金庄煤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力, 对金庄煤矿重点工程指导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向保利能源作出书面检查,并诫勉谈话。
24.温建标,男,47 岁,群众,灵石县煤炭局驻矿安监员, 对金庄煤矿日常安全监管有漏洞,对重点工程检查不严不细,对 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八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
25.吴任勇,男,28 岁,群众,灵石县煤炭局驻矿安监员, 对金庄煤矿日常安全监管有漏洞,对重点工程检查不严不细,对 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八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
26.闫国胜,男,34 岁,群众,灵石县煤炭局巡查分队队员, 对金庄煤矿日常安全监管有漏洞,对重点工程检查不严不细,对 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八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27.王建生,男,42 岁,中共党员,灵石县煤炭局巡查队分 队长,对金庄煤矿安全检查不严不细、日常安全监管督促不够、 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八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28.张向军,男,40 岁,中共党员,灵石县煤炭局巡查队队 长,对金庄煤矿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不够,对巡查队的管理不 严、不细,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29. 张立平,男,45 岁,中共党员,灵石县煤炭局局长, 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不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定和要求不 力,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向灵石县人民政府作检查,并诫勉谈话。
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34 号)第四条第(二) 项的规定,责令金庄煤矿停产整顿一个月。停产整顿结束后,履 行复产验收程序,合格后方可复产。
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 一款的规定,暂扣金庄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 金庄煤矿发生事故,造成 2 人死亡,依据《生产安全事 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金庄煤 矿罚款人民币 30 万元。
4.保利能源山西分公司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 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规定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力。依据《中 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建议保利能源山西 分公司向灵石县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灵石县煤炭工业局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安 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规定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力。依据《中国 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建议灵石县煤炭工业局向灵石县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山西灵石煤矿1人死亡瞒报事故,建议处分28人
山西省晋中灵石煤矿有限公司 “8·14”一般其它事故调查报告
2017 年 8 月 14 日 13 时 30 分,山西省晋中灵石煤矿有限公 司三采区回风巷发生一起一般其它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8.7 万元
山西省晋中灵石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石煤矿)始建于 1956 年,2001 年改制为山西省晋中灵石煤矿有限公司,目前的 股东持股情况为:昕益集团 51%,闫俊雄 18.34% 、田增保 4.52%、 李金铎 4.52% 、侯奇才 4.52% 、韩生富 4.52%、 李树梓 4.52% 、 王道堂 4.52%、吴应章 1.36%、段新春 1.36%、曹丕祯 0.82% 。 2011 年通过 900kt/a 机械化升级改造(兼并重组整合)竣工验 收,2012 年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行发[2012] 576 号文件批 复,核定生产能力 1200kt/a,现为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
灵石煤矿位于灵石县翠峰镇,井田面积 12.5292km 2,批准开 采 2 #-10 #煤层,截至 2016 年底矿井保有资源储量约 4300 万吨, 目前主采 9 #、10 #煤层。
灵石煤矿设有董事长兼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 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矿长助理等矿级领导,下设安全 部、调度室、生产技术部、通风部、机电部、地测防治水部等职 能部门。
矿井现有职工 808 人,其中井下职工 407 人,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31 人(其中“六长”和其他 A 类管理人员 14 人,B 类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17 人)。
矿井按“三八”制组织生产作业
事故发生经过
2017 年 8 月 14 日早 6 时 30 分,山西中恒盛建设有限公司 灵石分公司项目部召开班前会,队长冯龙彪安排周国杏、李成宝、 卓青春、闫海元 4 人检修三采区回风巷、清理巷道、整理风水管 路。7 时 30 分左右,周国杏等 4 人一起下井到三采区进行检修 工作,班长周国杏安排好三人的作业任务后,在所负责区域进行 巡检。13 时左右,周国杏在 10 #煤到 9 #煤的斜坡地段发现一处顶 板离层网兜(距离掘进迎头 15m 处下坡段,坡度 20°左右,顶 板有淋水,地面湿滑),便叫来闫海元处理离层网兜石块。两人 并排站在坡上,面朝坡下,闫海元拿上撬棍去处理,周国杏在巷 道右帮观察,闫海元用力过猛,整个人向左后侧滑倒,身体左侧 着地,安全帽掉在左侧溜子上,头部磕在其身体左侧的溜槽上, 撬棍和碎石落在闫海元身体右侧。周国杏立即把闫海元扶起来,喊卓青春和李成宝过来一起扶闫海元走了 40m,周国杏打电话汇 报给了正在运输巷二部皮带机头的跟班队长冯龙彪。冯龙彪立即 通知山西中恒盛建设有限公司灵石分公司灵石煤矿项目部经理 许正波,并马上赶过去。在地面办公室的许正波立即安排项目部 机电副总张海港开上皮卡车到井口等候;14 时 30 分左右,冯龙 彪、周国杏、李成宝、卓青春四人把闫海元扶出井,立即送到灵 石县仁康医院抢救,后转灵石县人民医院;16 时 40 分左右闫海 元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瞒报及核查经过
2017 年 8 月 14 日 14 时 30 分左右,冯龙彪、周国杏、李成 宝、卓青春四人把闫海元扶着出井,张海港开皮卡车在井口等候, 出井后周国杏 、李成宝、卓青春、冯龙彪立即把闫海元扶进车 里,周国杏坐上车后把闫海元抱在怀里(闫海元当时闭着眼睛, 没有说话)。
15 时左右张海港开车将周国杏、闫海元拉到灵石 县仁康医院, 周国杏和张海港把闫海元搀扶进灵石县仁康医院 急诊室并放在担架车上。急诊室医生看后说,仁康医院条件有限, 简单处理了一下(处理了伤口,用纱布包扎头部)便让去灵石县 人民医院。
张海港开车拉着周国杏和闫海元大约 16 时 10 分到达 灵石县人民医院,周国杏和医生将闫海元推进急诊室。16 时 40 分左右大夫通知周国杏闫海元抢救无效死亡。 几分钟后许正波的司机赵鹏到了急诊室,周国杏告诉赵鹏闫海元抢救无效死亡,赵鹏立即打电话汇报许正波。许正波当时电 话安排赵鹏和周国杏用皮卡车将闫海元尸体送到介休市殡仪馆。
到达介休市殡仪馆时间大致为 18 时 30 分左右。到殡仪馆后 周国杏通知了闫海元妻子刘红英,闫海元工伤了,让她到介休人 民医院照顾一下。
20 时 30 分,周国杏和赵鹏在介休高速口接上 闫海元家属(10 人左右),21 时左右一起到了介休市殡仪馆见 了死者,并停留了半小时左右。22 时左右周国杏和赵鹏将闫海 元家属安排到介休科尔酒店住宿,在酒店四层安排了 6 个房间, 随后周国杏和赵鹏回房间休息。
8 月 15 日早饭后,赵鹏和周国杏到家属所住房间协商赔偿 事宜和善后处理。当日 15 时许和家属达成协议,由山西中恒盛 建设有限公司灵石分公司项目部赔偿闫海元家属 140 万元,赵鹏 打电话向许正波汇报了协商结果。16 时 30 分左右,许正波带着 现金与周国杏、赵鹏汇合和闫海元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并将现金 140 万元交给闫海元家属。
17 时左右周国杏、赵鹏陪家属到达介休市殡仪馆,随后周 国杏陪同家属将死者闫海元尸体从介休市殡仪馆运回霍州老家。
事故发生后,山西中恒盛建设有限公司灵石分公司项目部 经理许正波为了自身利益考虑,对此起事故进行了瞒报。
9 月 3 日,中共灵石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在网络上发现反映灵 石煤矿 2017 年 8 月 14 日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县委主要领导立即在《灵石县舆情报告卡》做出批示,要求迅速核查反 映情况。按照县委、政府主要领导要求,于 9 月 5 日成立了由灵 石县煤炭局牵头,安监局和公安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所举报 的灵石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瞒报一事开展核查。经核查,灵 石煤矿瞒报事故属实。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闫海元,男,46 岁,群众,灵石煤矿综掘工区三队当 班工人,安全意识差,对作业环境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缺乏认识。 现场处理顶板离层危岩时,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对 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许正波,男,40 岁,群众,山西中恒盛建设有限公司灵 石分公司灵石煤矿项目部经理,做为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 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职工管理、教育不力。事故 发生之后, 未履行事故报告法定职责,瞒报事故。对事故瞒报应 负主要责任。
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3.周国杏,男,46 岁,群众,山西中恒盛建设有限公司灵 石分公司灵石煤矿项目部当班班长,安全互保意识差,没有提醒 并及时制止工人不安全操作行为,导致事故发生,之后参与项目 部对本起事故的隐瞒不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由山西中恒盛建设有限公司灵石分公司解除劳动合 同。
4.冯龙彪,男,46 岁,群众,山西中恒盛建设有限公司灵 石分公司灵石煤矿项目部队长,事故当班跟班队长,负责全队的 安全生产工作,对作业点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并参与项目部对 本起事故的隐瞒不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由山西中恒盛建设有限公司灵石分公司给予撤职处 分。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
5.张海港,男,41 岁,群众,山西中恒盛建设有限公司灵石分公司灵石煤矿项目部机电副总,参与项目部对本起事故的隐 瞒不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由山西中恒盛建设有限公司灵石分公司给予撤职处 分。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
6.张先宇,男,38 岁,群众,山西中恒盛建设有限公司灵 石分公司灵石煤矿项目部采掘副总,负责项目部的生产安全工 作,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对职工管理、教育不力,对职工“三 违”治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由山西中恒盛建设有限公司灵石分公司给予撤职处 分。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
7.冯宝,男,41 岁,群众,山西中恒盛建设有限公司灵石 分公司董事长,安全意识差,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项目 部发生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
8.曹宏奎,男,47 岁,群众,山西省晋中灵石煤矿有限公 司当班主井检身员,负责出入井人员的登记、检查、统计工作,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向值班人员或安全办公室汇报,对事故发生 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 5000 元。
9.张虎成,男,56 岁,群众,山西省晋中灵石煤矿有限公 司事故当班安全员,负责当班的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安全隐患排 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工人违章作业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对事 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 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 5000 元。
10.李云,男,26 岁,群众,山西省晋中灵石煤矿有限公司 当班调度员,负责对生产中发生的事故迅速掌握情况并及时向领 导汇报。未能及时发现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 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 5000 元。
11.房耀荣,男,57 岁,中共党员,山西省晋中灵石煤矿有 限公司调度主任,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和调度指挥工作。 安全意识差,责任性不强,未能及时发现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对 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由灵石煤矿给予撤职处分。
12.张成龙,男,52 岁,中共党员,山西省晋中灵石煤矿有 限公司安全部部长,负责矿井的安全监督管理及职工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对安全员管理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安全员现 场安全管控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由灵石煤矿给予撤职处分。
13.张成生,男,55 岁,群众,山西省晋中灵石煤矿有限公 司生产技术副总工程师兼生产技术部部长,事故当班跟班领导, 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 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
14.朱步文,男,47 岁,中共党员,山西省晋中灵石煤矿 有限公司安全副总工程师,事故当班值班矿领导,负责安全技术 监督检查工作。对全矿井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对职工安全教育 不够,做为值班矿领导,未能及时发现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 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 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
15.郑兆有,男,56 岁,中共党员,山西省晋中灵石煤矿有 限公司安全副矿长,对灵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岗位 职责履行不力,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 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
16.马和元,男,55 岁,中共党员,山西省晋中灵石煤矿有 限公司生产副矿长,岗位职责履行不力,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 未及时发现工人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 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
17.付儒才,男,53 岁,中共党员,山西省晋中灵石煤矿有 限公司矿长,该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矿井安全生产负全面 管理责任。技术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和治理不到位,职工安全 培训工作不到位。将三采区的井巷掘进工程转包给山西中恒盛建 设有限公司灵石分公司,未能及时发现该项目部对事故的隐瞒。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 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 (一)项的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 7.88 万元 100%的罚款,计人民币 7.88 万元。
18.侯奇才,男,53 岁,中共党员,山西省晋中灵石煤矿有 限公司董事长,负责对公司的全面管理,对灵石煤矿安全生产工 作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该项目部对事故的隐瞒。对事故发 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 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
19.董兰国,男,53 岁,群众,山西昕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安监部部长,对灵石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检查、督促不力,对驻矿 安全监察处管理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 5000 元。
20.李国祥,男,54 岁,中共党员,山西昕益能源集团有限 公司安全副总,对灵石煤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检查、督促、指导 不力,对驻矿安全监察处管理不严,对安全监管队伍教育培训不 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 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1.韩福安,男,54 岁,中共党员,山西昕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副总,对灵石煤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检查、督促、指导 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 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2.吴应章,男,55 岁,中共党员,山西昕益能源集团有限 公司总经理,对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风险意识不强, 对灵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 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3.仝怡飞,男,29 岁,群众,灵石县煤炭局驻矿小组成员, 对灵石煤矿日常安全监管有漏洞,检查不严不细,隐患排查治理 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八条第(五)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4.燕学亮,男,56 岁,群众,灵石县煤炭局驻矿小组成员, 对灵石煤矿日常安全监管有漏洞,检查不严不细,隐患排查治理 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八条第(五)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5.段晓强,男,37 岁,群众,灵石县煤炭局驻矿小组组长, 对小组成员管理不严,对灵石煤矿日常安全监管有漏洞,检查不 严不细,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八条第(五)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6.田冰,男,35 岁,群众,灵石县煤炭局巡查分队队员, 包保灵石煤矿,对灵石煤矿日常安全监管有漏洞,检查不严不细, 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和第十七条,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7.张瑾,男,34 岁,中共党员,灵石县煤炭局巡查队分队 长,包保山西昕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灵石煤矿日常安全监管 工作督促不够,对巡查队的管理不严、不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 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8. 张立平,男,45 岁,中共党员,灵石县煤炭局局长, 分管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不够,贯 彻落实安全生产规定和要求不力,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 任。
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做出深刻检查。
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山西晋中灵石煤矿有限公司安全监管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培训教育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将三采区的井巷掘进工程 与山西中恒盛建设有限公司灵石分公司进行合作,未能及时发现 该项目部对事故的隐瞒。依据相关规定处罚如下:
(1)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 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34 号)第四条第(二) 项的规定,责令灵石煤矿实行整顿恢复机制,停产整顿一个月。 整顿结束后,履行复产验收程序,合格后方可复产。
(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第一款的规定,暂扣灵石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灵石煤矿发生事故造成 1 人死亡,发生事故后未及时 发现并按规定上报,造成瞒报行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 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给予灵石煤矿罚款人民 币 50 万元。
(4)灵石煤矿将三采区的井巷掘进工程转包给山西中恒盛 建设有限公司灵石分公司,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灵石煤矿罚款人民 币 50 万元,给予主要负责人付儒才罚款 3 万元。
2.山西中恒盛建设有限公司灵石分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隐 患排查不及时导致事故发生;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依据《生产 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山 西中恒盛建设有限公司灵石分公司罚款人民币 50 万元。
来源:挖煤人微生活、山西煤监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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