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新城债权4号
打款当天计息信托同款
威海市3000亿GDP,250亿预算收入
两倍土地抵押,2倍应收质押
AA主体担保,总资产353亿
【威海新城债权4号】
【基本要素】4000万
【预期收益】12月:50万-100万-300万 8.2%-8.5%-8.8%
24月:20万-50万-100万-300万8.3%-8.5%-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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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盘最后一分钟放量杀跌,应该如何理解?】
尾盘杀跌是股票下跌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多数情况下尾盘的杀跌对第二天股票价格都是有负面影响的,但是个别情况下即便是个股出现了尾盘的放量杀跌,第二天股价依然会出现上涨甚至依旧是正常走势。个股尾盘最后一分钟的放量杀跌,我们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去做判断。
1,集合竞价的放量杀跌一般对第二天的股价没有影响。
在A股市场2:57~3:00是尾盘最后三分之的集合竞价时间,这最后三分钟股票依然可以挂单买卖。但是最后是否成交要看你挂单的价格是否合适,这个时候很多个股往往会出现最后一分钟收盘时放量杀跌。具体变现就是出现一单很大的卖单,而且成交价格非常低,导致股价出现了放量下跌走势。但是这个时候的放量杀跌多数不会影响第二天的股价,集合竞价期间不管是放量杀跌还是放量上涨基本都不会影响第二天的股价。
2,集合竞价前一分钟的放量杀跌对第二天股价不利。
2:57开始集合竞价,如果个股在2:56分的时候开始出现放量下,那么这个时候的下跌是对第二天股价有影响的。如果在集合竞价前突然出现放量大跌,那多半是因为有利空消息导致的,虽然当时没有看到利空消息,但是收盘后就会出现。这样的放量下跌就是我们常说的断崖式下跌,有些时候个股不但会放量杀跌,跌停板都是有可能的。在遇到这样的个股时我们最好的操作就是观望,止损,遇到突发利空少亏就是赚。
2019车辆购置税最新政策公告 7月1日后车辆购置税解读
(二)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摘自(《车辆购置税法》(主席令第十九号))第一、二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一条。
【解读】税收法定原则:不在征税范围的不缴纳车辆购置税,比如:农用运输车、无轨电车、排气量一百二十五毫升的摩托车。
二、税目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摘自(《车辆购置税法》(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四条
三、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办法,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则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一)计税价格: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即: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4.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其他规定
1.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2.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三)退还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具体规定:
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摘自(《车辆购置税法》(主席令第十九号))第五、六、七、八、十五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三、四、八条。
【解读】
(1)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实务中:凡使用代收单位(受托方)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作代收单位价外收费,购买者支付的价费款,应并入计税依据中一并征税;凡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和收取代收手续费的款项,应按其他税收政策规定征税。
(2)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包括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工具件和零部件费用、装饰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金融服务手续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全部价款。
(3)提醒:如果4S店单独成立一家汽车装饰公司,对新车进行装饰,收取的工具件和零部件费用、装饰费,不属于“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即不属于应税车辆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同时还避免了“购车送装饰”的增值税视同销售问题。
(4)纳税人以直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如果纳税人以间接(比如商家先购买车辆后送客户)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不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原因是: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四、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纳税期限
1.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2.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摘自(《车辆购置税法》(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十二、十三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六条。
五、纳税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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